贫困人口识别负面清单和失准贫困人口处理办法
贫困人口识别负面清单
一、在城镇购置商品房或异地自建(购买)住房的;
二、家庭拥有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能正常使用的家用小汽车、大型农机具(赠予除外)的;
三、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国企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
四、私营业主和股东的;
五、连续性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保费和领取养老金基数高的;
六、现任村两委主职干部及其家属的;
七、家庭成员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的,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有***、吸毒、好逸恶劳、家庭不和谐等行为之一的;
八、家庭承包耕地常年抛荒、流转、委托或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两年以上未回来居住的;
九、对群众有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群众举报其不符合扶贫对象情形的。
对虽有上述情形,但因特殊情况,经综合衡量,未达到“一有两不愁四保障”标准,生活仍确处于贫困线之下,需保留其贫困身份的,须经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集体研究,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公告公示后,按程序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核查,报县级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并经县、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可以采集信息录入系统。但属于该清单中一、三、四、六、八等几种情况的,必须坚决剔除,绝对不允许保留。
失准贫困人口处理办法
一、如该户虽然确实不符合审计比对有关条件、有 “硬伤”情况,但因病、因灾等原因支出压力过大、负担过重,造成该户生活确实困难,且该户识别程序履行到位并有完整记录,经再次评议、公示程序,本村村民无异议,该户可作为扶贫对象保留。
二、如该户虽然确实不符合审计比对有关条件、有 “硬伤”情况,但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包括住房仍是危房、没有解决安全饮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没有落实,家庭有义务教育阶段因贫辍学子女,且该户识别程序(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环节)履行到位并有完整记录,本村村民无异议,该户可作为扶贫对象保留。
三、如该户虽然不符合审计比对有关条件、确实有 “硬伤”情况,但属于2013年12月31日全省建档立卡时间节点之前认定的贫困人口,但通过近两年的自身发展、精准帮扶或身份发生变化而达到有关条件的,可以作为脱贫对象,予以脱贫处理。
对上述情形,需逐户说明“硬伤”情况、保留原因并实行全过程签字负责制。
——以上内容摘自《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