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铁山区非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
正文
开发区·铁山区非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2021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采购类非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选择、服务和管理工作、深化非招标工程领域改革和制度创新,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防范干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类非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预算资金投资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400万元)的项目。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包括土方、房建、市政、园林绿化、交通、水利设施等工程。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发区·铁山区区直部门和镇(街、管理区)等投资建设单位。
第五条 依据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投资建设单位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具体范围及标准划分为,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不含预留金)和60万元(不含60万元、不含预留金)以下。以后每年按照省、市级采购限额标准适时调整。
第六条 投资建设单位采购工程类项目选择施工单位的方式为:6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6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投资建设单位建立内部流程通过直接发包或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第七条 投资建设单位采购6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选择施工单位的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依据管委会·区政府批复的年度建设计划或相关会议纪要向区发改局申请项目立项。
(二)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持管委会·区政府批复的年度建设计划或年度预算批复文件向区政府采购办出具采购函,申请计划备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预算金额、资金性质、拟采购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等,区政府采购办依据采购函对建设单位出具采购计划备案表。需要出具资金证明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区财政局申请。
(三)采购代理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文件及工程预算的编制。
(四)建设单位对代理机构提交的工程预算和采购文件进行内审,其中6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明确采购控制价和审核采购文件,100万元至400万元的报区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明确采购控制价,采购文件同步提交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
(五)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资评审中心对100万元至400万元的采购工程分别完成采购文件和工程预算审核后,及时组织召开采购会审会,核准采购文件及采购控制价。
(六)建设单位依据区政府采购办出具的采购计划备案表组织采购代理机构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同步挂网。
(七)采购代理机构按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完成政府采购程序。
(八)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并将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副本报区采购办。
第八条 投资建设单位采购60万元以下工程类项目选择施工单位的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依据管委会·区政府批复的年度建设计划或相关会议纪要向区发改局申请项目立项。
(二)项目立项后,区直部门作为建设业主的,可分别通过管委会·区政府分管领导召开的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采购项目及相应的采购方式。镇(街、管理区)作为建设业主的,通过召开党(工)委或行政办公会议,按程序报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决定采购项目及相应的采购方式。
(三)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预算,经内审后,明确采购控制价。
(四)建设单位依据相应采购方式组织召开直接发包会或组织召开竞争性谈判会或竞争性磋商工作会议,完成施工单位选择。其中由区直部门作为建设业主的,也可以委托镇(街、管理区)按程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九条 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万元(含4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参照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规定执行。以后每年按照省、市级采购限额标准适时调整。
第十条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万元(含4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万元),参照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规定执行。以后每年按照省、市级采购限额标准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采购工程类非招标项目实行投资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是第一责任单位,承担采购文件及合同履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涉及非招标工程采购监管工作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办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项目的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区纪工委、派驻监察委负责对建设单位及行业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非招标项目实施、服务、监管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此前开发区管委会出台的《非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为准。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政府采购办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