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原集体企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解决原集体企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
工作的实施方案
(2011年7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鄂人社发〔2011〕29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曾经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办理时间
1、超龄人员(前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办理时间为2011年7月至2011年8月。
(1)7月4日至7月20日申报受理并初审;
(2)7月21日至31日审批并缴费;
(3)8月20日后颁发待遇证并开始享受养老待遇;
2、未超龄人员(前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且男年龄超过45周岁、女年龄超过40周岁),办理时间为2011年8月至2011年9月。
(1)至申报受理并初审;
(2)8月21日至8月31日审批并缴费;
(3)在办理期间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据实办理享待手续;
后不再受理上述两类人员的参保申请。
三、参保需要提供的资料
1、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请,提交申请书;
2、填写《枝江市原集体企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两份;
3、提交本人的非农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提交本人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及复印件;此类材料以下简称为原始材料)
5、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6、提交本人近期一寸登记照片三张(未超龄人员两张);
以上材料必须是原始材料,如有伪造、涂改则一律无效。
四、参保程序
(一)参保申请、初审及公示
原集体企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镇(街办)申请,并填写《登记表》。镇(街办)在接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时,应对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登记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符合条件人员名册及相关档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决原集体企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所在镇(街办)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查,无异议的报送市养老保险局。曾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原单位变更或解散而无法提供原始材料的,由户籍所在地镇(街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组织调查(不少于3人),并将调查材料签字盖章后送工作专班。
(二)参保审核及享待
1、工作专班对参保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超龄人员档案留市养老保险局保存,未超龄人员档案在缴费时移交给市社会保险征收稽查局;
2、市社会保险征收稽查局凭《登记表》核定缴费并制作缴费通知单;
3、参保人员凭缴费通知单到市地税局缴费;
4、超龄人员凭地税局出具的缴费收据及相关资料到市养老保险局办理享待手续。
五、缴费标准及个人账户
超龄人员以宜昌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20%的费率,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34812元,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符合本次参保条件且已参加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足15年尚未享受养老待遇的超龄人员,补缴不足缴费年限。
未超龄人员从参保之日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期间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参保登记之日至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年限的缴费部分,可在参保时以宜昌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20%的费率一次性补缴。
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规模为缴费基数的8%。
六、缴费年限的计算
按本建议方案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其缴费年限一律认定为15年,今后按此年限参加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七、养老保险待遇及支付渠道
主要有基本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一)基本养老待遇
前已经达到或超过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在补缴养老保险费到位后次月,按照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06〕42号,以及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鄂劳社文〔2006〕169号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以本人参保缴费时的年龄,按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发。
以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从补缴养老保险费到位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超龄人员中原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在本方案实施后,从其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原已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从其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停止享受老农保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老农保结算手续。
(二)参保人员死亡待遇
按本建议方案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其死亡后相关待遇按照鄂劳社文〔2003〕189号文件规定执行。
1、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2、参保人员退休后在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家属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八、组织领导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解决原集体企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组建解决原集体企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工作专班,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养老局。市养老局负责本次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及养老待遇的落实,市人社局养老科负责审批,市征收稽查局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核定征收,镇(街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参保申请的受理、相关参保资料的整理、调查取证、初审、公示等参保工作。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