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信局新版全省县域经济工作考核办法出台
本网讯(通讯员 易振红)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了《湖北省县域经济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度全省县域经济工作考核时施行,此前发布的《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将我省纳入考核的80个县(市、区)按主体功能区划分为基础,分为三类:第一类22个,即国家和省重点开发区域所在县(市、区),我市夷陵区和枝江市在列;第二类29个,即限制开发区域的国家农产品主产区所在县(市、区),我市宜都市、当阳市、远安县在列;第三类29个,即限制开发区域的国家和省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县(市),我市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在列。
《办法》规定全省县域经济工作综合考核体系分总量、人均、结构、绿色发展、速度、后劲、社会等七大类36项考核指标,分三类考核:第一类县(市、区)考核34项,第二类县(市、区)考核32项,第三类县(市)考核33项,第二类和三类县(市、区)不考核生产总值及相关指标,增加税收总量考核指标,第三类县(市)增加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考核指标。
省委、省政府每年度根据考核结果通报全省县域经济工作先进单位20名、全省县域经济工作进位先进单位5名。即:第一类县(市、区)全省县域经济工作先进单位8名、全省县域经济工作进位先进单位1名;第二类县(市、区)全省县域经济工作先进单位7名、全省县域经济工作进位先进单位2名;第三类县(市)全省县域经济工作先进单位5名、全省县域经济工作进位先进单位2名。
(编辑 方明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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