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首例超载案司机被判刑
5月11日上午,茶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谭某驾驶中型客车超载一案,法院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茶陵县判决的首例校车超载入罪案件。当地交警部门、交通运输局、客车司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等50多人旁听了此案。
据了解,2015年12月11日下午,谭某无驾驶证驾驶中型客车,搭载学生从茶陵县腰陂中学出发驶往腰陂镇东山村,在潞水分路口时,被交通局执法人员检查,经查,该车核载18人,实载50人(含49名学生)系严重超载。案发后,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谭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出核定载客人数,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谭某主动到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法官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进行了修改,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一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即便没有酿成交通事故,一经查处,也将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亦应受到刑事处罚。所以客车驾驶员、管理人员务必要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按照核载人数、规定时速运营,为乘客提供安全乘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