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080600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4月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贵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六条增加和修改的内容:
(一)原第三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其增加的内容为:“(四)营业场所装饰装修工程,符合环境质量、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标准”。
(二)原第五项修改后作为第六项,其余顺延。其修改的内容为:“(六)有固定的网络地址,且应当以专线形式接入互联网;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每一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计算机台数不得少于15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不含通道等公共区域面积);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每一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计算机台数不得少于10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不含通道等公共区域面积);其他县(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每一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计算机台数不得少于10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不含通道等公共区域面积)”。
二、原第九条修改的内容:
(一)原第一款修改为:“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总量控制和布局要求的,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复审。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由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二)原第三款修改为:“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由市文化行政部门作出最终审核。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由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原第十条增加的内容:
(一)原第一款前增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事项,须经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复审;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接受停业整顿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事项。文化行政部门不得受理被处罚经营单位的变更申请”作为新增的第一款,原第一款、第二款顺延为第二款、第三款。
(二)原第二款后增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跨区(县、市)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先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再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标准和条件重新申请”作为新增的第四款。
本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贵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贵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贵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5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市网吧经营单位的管理逐步纳入健康有序发展的轨道。随着贵阳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由于管理力量、手段的滞后,市场竞争的激烈,经营者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网吧违规经营的情况时有发生等原因,《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环境,为此,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改。其修改的必要性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我市要尽快完成网吧合法化经营,为促进合法化经营的规范管理,有必要将经营的规模和要求具体化;二是随着社会的不断更新,我市网吧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也随之理顺,加之城乡建设一体化的需求,网吧经营的规范管理、文明建设等,都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三是根据《贵州省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严格管理网吧经营的规定,需对网吧连锁企业直营门店设定新的准入标准。
二、修订的依据和过程
(一)修订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二)修订的过程
按市政府立法计划安排,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启动该办法的修订工作。起草过程中,先后召开了多次不同层面、不同形式的座谈和专题论证会,就修改的重点内容广泛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在结合本市实际工作情况,借鉴有关城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011年12月,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就修改的有关内容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并再次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经进一步修改后形成了送审稿。市法制局收到送审稿后,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再次修改,形成了《<贵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已经2012年4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第六条的修改
1.原第三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营业场所装饰装修工程,符合环境质量、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标准”,根据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应当符合环境质量安全的要求而增加。
2.原第五项修改后作为第六项,其余顺延。根据《贵州省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关于网吧直营门店的标准规定,本《办法》修改后的第六条第六项对原办法规定的台数和面积作了调整,其调整内容为:“(六)有固定的网络地址,且应当以专线形式接入互联网;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每一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计算机台数不得少于15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不含通道等公共区域面积);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每一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计算机台数不得少于10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不含通道等公共区域面积);其他县(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每一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计算机台数不得少于10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不含通道等公共区域面积)”。
(二)关于第九条的修改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对市、区、县(市)的工作程序及办理时限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对市、区、县(市)的文化市场经营项目的初审和最终审核作出了明确,增加了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先进行初审,符合总量控制和布局要求的,由市文化行政部门复审并作出最终决定。
(三)关于第十条增加的内容
按照国家、省严格管理网吧经营的要求,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以及《贵州省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对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及跨行政区域变更营业场所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本《办法》第十条增加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事项,须经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报文化行政部门复审;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接受停业整顿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事项。文化行政部门不得受理被处罚经营单位的变更申请”作为新增的第一款。增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跨区(县、市)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先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再按新设立互联网营业场所的标准和条件重新申请”作为新增的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