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蓬民函〔2019〕46号
蓬溪县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南经济发展管理局、上游工业园管委会:
为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
一、做好2019年特困人员审核审批工作
(一)时间安排:2019年4月至6月底结束。
(二)重点工作:
1.开展特困人员年度审核工作。
对2019年4月在册的特困人员进行年度审核。各乡镇要安排专人进村入户对辖区内的特困人员进行全面的排查,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
2.开展新增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
各乡镇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
3.做好散居特困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乡镇要结合特困人员审核审批工作,对辖区内所有特困人员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及时发现特困人员在住房、用电、用火、山体垮塌等方面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予以排除。特别是对住房存在安全隐患的特困人员,乡镇要立即组织将其第一时间转移至安全住房内,后根据本人意愿安排至敬老院或投亲靠友居住;对本人不愿入住敬老院又无亲友投靠的,乡镇要将其住房改造纳入本年度的危房改造规划,全面排除住房安全隐患。全面做好散居特困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切实做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
切实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做好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工作,落实照料护理人员及规范照料护理协议签订,确保特困人员日常和生病期间有人照料。
(一)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委托具有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对我县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新增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特困人员,由各乡镇集中组织供养对象到本指定地点进行集中评估。
第三方机构对参加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特困对象,每人收取评估费80元,由乡镇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解决。
(二)照料护理标准及发放
1.照料护理标准
我县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个档次。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分别为50元/月、230元/月、460元/月。以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依据市政府出台的全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适时调整。
2.资金发放
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特困人员自理能力等级和照料护理工作开展情况,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拨付给乡镇,由各乡镇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安排使用。
(1)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由各乡镇根据特困人员自理能力等级和开展照料护理工作实际,按季支付到乡镇敬老院,各乡镇敬老院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
(2)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分散供养特困对象的照料护理费,由各乡镇与照料护理人签订照料护理协议,按季打卡直发给各散居特困对象的照料护理人员。
三、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管理,全面落实“三项制度”
(一)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完善特困人员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包括: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特困人员审核审批表等。
(二)加强巡访走访。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人员每半年至少应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见面1次,做好针对性救助供养工作。村(居)委会应建立专人联系机制,经常走访看望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随时掌握其日常生活及身体状况,协助做好就医转诊和丧葬处理等工作;特困人员生病住院或者去世,三天内应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做好巡访工作相关纪录。
(三)提高失能、半失能人员集中供养率。要根据特困人员实际状况,充分尊重其意愿,合理安排救助供养形式,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安排到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对未建设敬老院的乡镇,按照就近入住的原则,可安排到相邻有空置床位的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送出乡镇要积极配合接收乡镇敬老院做好入住对象的管理工作,入住对象的医疗及照料护理由双方乡镇共同协商后具体安排落实。对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要高度重视2019年特困人员审核审批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精准识别特困人员。一要对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及救助供养内容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二要组织民政工作人员、村(社区)干部开展全面排查,掌握辖区内特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实际生活状况,将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及时清退。三要对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无法自主申请的,主动帮助其申请。
(二)落实照料护理人员,规范协议签订。散居特困对象的照料护理人,原则上由供养对象自主选择在家的亲属、近邻、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担任,协议应在相关人员的见证下自愿签订;集中供养的对象由各养老机构组织相关人员签订照料护理协议。
(三)加强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管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一是对已死亡特困人员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并停发供养金。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对象冒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由乡镇负责追缴。对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是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只能用于特困对象的照料护理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散居特困对象的照料护理费直接打卡发放给散居特困对象的照料护理人,不得发放给特困人员本人。三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监督检查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照料护理人员履行协议情况,并以此作为支付照料护理人员工资或照料护理机构费用的重要依据。
(四)加快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各乡镇要把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重心转移到照料护理区建设和新增或改造护理床位上来,要根据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开展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化改革,实现机构转型升级。要指导和帮助本辖区内供养服务机构提升照料服务能力,逐步提高全护理和半护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按照标准配备照料护理人员,落实工作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供养机构的护理人员月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我县本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采取择优竞聘方式公开招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招聘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工资标准参照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蓬溪县民政局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