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5月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示
经审议,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泰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操作规程》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将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2年5月7日-2022年5月12日(5个工作日)
电话:0523-86960216
通讯地址: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行政审批局
联系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行政审批局投资管理处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决定要求听证。
1、泰州市环太电器有限公司年产汽车气门挺柱50万只、气门弹簧上下座200万套、碗形塞10万套、行星齿轮20万套生产项目
项目名称 | 年产汽车气门挺柱50万只、气门弹簧上下座200万套、碗形塞10万套、行星齿轮20万套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官河村解放西路46号 |
建设单位 | 泰州市环太电器有限公司 |
环评机构 | 南京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概况 | 泰州市环太电器有限公司拟投资4760万元。利用原自有厂房(面积约6000平方米),并将原项目车床、磨床、铣床等100台设备搬迁至此,新增钻床、冲床等20台设备,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的生产,工艺流程为:汽车气门挺柱、气门弹簧上下座:半成品进厂检验→热处理→抛光→光整→成品检验→包装;碗形塞、行星齿轮:毛坯→磨削→打标→清洗→浸油→包装。项目建成后,年产达50万只汽车气门挺柱、200万套气门弹簧上下座、10万套碗形塞、20万套行星齿轮。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公布,2021年1月1日实施),本项目属于 “三十三、汽车制造业77、汽车零部件机配件制造367 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2013年修订)和《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6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禁止类范围内。对照《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苏政发[2015]118号),本项目不属限制类、淘汰类和能耗限额类项目;所用设备和工艺不属于国家淘汰或明令禁止范畴,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各种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可靠,污染物可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1)废气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抛丸产生的颗粒物废气。本项目抛丸工序产生颗粒物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本项目拟采用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废气。 本项目实施后废气可达标排放,对周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水 本项目废水为职工的生活污水和工艺清洗废水。项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由雨水口汇入雨水干管,最后排入市政雨水总管、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肥田处置,清洗废水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本项目无废水排放,对周边水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 本项目实施后,各噪声源经隔声、减振等措施处理,厂界噪声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较小。 (4)固废 本项目各类工业固废经收集后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零排放。 项目固体废物合理处置,外排量为零,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
2、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高端注射剂关键技术产业化项目
项目名称 | 高端注射剂关键技术产业化项目 |
建设地点 | 泰州市高港区扬子江南路1号 |
建设单位 | 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环评机构 | 江苏易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概况 | 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拟投资16960万元建设高端注射剂关键技术产业化项目。该项目依托301亩厂区的小容量注射剂1号车间原有二楼厂房,面积约6378平方米,主要从事纳米注射剂的生产;使用抗***注射剂2号车间/抗***固体制剂2号车间一楼、二楼厂房,面积约6200平方米,主要从事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注射液的生产。项目建成后,新增年产650万瓶纳米注射液、60万瓶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注射液。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称量粉尘经车间初效+中效+高效过滤器处理后通过称量车间18m高排气筒排放;车间清场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项目废气排放满足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6排放限值。 (2)废水 项目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江苏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尾水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经盘头排涝河、同心港排入长江。 (3)噪声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洗瓶机、轧盖机、珠磨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采取优选低噪声设备,采取设备选型时选用低噪声设备;车间合理布局,尽量将高噪声设备布置于车间中部;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防治设备故障形成的非正常生产噪声等降噪措施,厂界东、西、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厂界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不合格品、废滤芯、废过滤器和废灯管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碎玻瓶、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废离子交换树脂外售综合利用。在采取上述分类处理处置措施后,项目固废“零”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