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顺德区信息技术培训基地认定和资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顺德区信息技术培训基地认定和资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科技 信息 技术 细则 通知
顺德区信息技术培训基地认定和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调动社会力量培训信息技术应用人才,加快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和信息技术的普及,根据中共顺德市委、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顺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若干意见》(顺发[2001]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区信息技术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的认定和资助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成立顺德区信息技术培训基地认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负责培训基地的认定评审工作。
第四条 培训基地的申报、认定评审和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申报培训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本区非机关、非事业单位法人组织;
(二)配备至少3名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有1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的教员;
(三)配备至少容纳40名学员同时上课的软、硬件培训场地和环境;
(四)培训内容与电子信息技术有关,符合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符合我区信息化建设的需求;
(五)上年度培训人数累计达到1000人次以上。
第六条 申报培训基地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顺德区信息技术培训基地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法人代码证书;
(三)教员学历、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有效的培训环境配置说明资料。
第七条 申报培训基地按如下办法办理:
(一)培训基地的申报工作于每年1月31日前办理。申报培训基地认定和资助的单位必须如实填报《顺德区信息技术培训基地申请表》(所填写的表格可从www.sdkj.gov.cn),并有义务就申报过程中需要说明的问题作出答复。
(二)申报材料经本单位及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出具具体审查意见后报区科学技术局。
(三)由多个单位联合建设和组织培训的,由主要建设单位或培训主要负责单位组织申报,并在申报单位栏由各有关单位签章确认。对认定和资助归属及排名有争议的,其申报不予受理。
第八条 培训基地认定评审和资助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组成,并在区科学技术局领导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实地考察申报单位的建设和培训情况,对培训质量和教、学员情况进行调查后进行综合评议,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给予认定的培训基地,并由区科学技术局在顺德科技网公示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区科学技术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获得认定的培训基地,区科学技术局授予“顺德信息技术培训基地”称号,发给证书,并给予认定当年5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 上一年获得“顺德信息技术培训基地”称号的,如下一年不再申报或未获认定,则不能获得当年资助,其“顺德信息技术培训基地”称号不予保留。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的培训基地,将撤销其“顺德信息技术培训基地”称号,收回证书和资助资金,并取消其下一年度培训基地认定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参与培训基地认定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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