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顺安监执公字[2016]第3号
张伟:
本局于2016年3月16日,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顺监安执罚字〔2015〕第 38号)并于2016年3月17日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履行上述行政决定。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你拒绝到我局签收,邮寄送达也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顺安监执催字〔2016〕3号)。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9月2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区先生 联系电话: 22803103 邮政编码:528300
联系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顺大道欣荣路西1号
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