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顺建告〔2011〕170号
因城镇建设需要,区人民政府拟将勒流街道新明村股份合作社所有的0.0627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并按规划作为勒流街道城镇建设用地。现按规定将农用地转用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勒流街道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使用土地位置:勒流街道新明村“二骚塘”。 (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使用土地单位、面积及地类:勒流街道新明村股份合作社,面积0.0627公顷(折合:0.9405亩,全部为农用地)。
四、使用土地的补偿根据勒流街道办事处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与新明村民委员会、股份合作社签订的《龙州路改造工程新明段征地补偿协议》(2009年7月6日签订)以及《龙州路辅道改造工程新明村新鸿饭店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09年7月31日签订)执行。
五、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由村委会或股份合作社依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条款补偿;若无约定,则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关于调整城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09〕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使用土地范围内的有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请于2011年7月2日前通过村委会或股份合作社以书面形式将意见或听证申请送达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土地利用科(地址:大良街道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2楼,联系人:卢先生,联系电话:22836025)。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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