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举报非涉税走私物品案件特情奖励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奖励从2004年3月8日起执行。 第三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为本市户籍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 (一)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下同)一个子女的; (二)纯生二女的; (三)结婚后没有生育的。 奖励对象,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方配偶等。 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对象: (一)1973年6月30日以前夫妻中女方已退出育龄期(49周岁)的; (二)1973年6月30日以前已丧偶、离婚而在1973年6月30日以后未再婚的; (三)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未办理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的; (四)我市实行城乡户籍统一管理(即2004年7月1日)前,户口性质属非农业户口的。 第四条 《办法》实施后,对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原奖励对象可在转制后四年内继续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奖励。 户籍登记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但户口性质在2004年7月1日前属农业户口,符合有关奖励条件的人员,在《办法》实施后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奖励。 第五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直至本人死亡为止。 第六条 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由市、区、镇(街道)三级按比例承担。市财政承担20%,区政府承担30%,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50%。市财政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各区财政预付,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口计生局提供的全市计划生育奖励情况年度统计报表将本级财政承担的奖励金划拨各区财政。 第七条 各区财政部门要建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区、镇(街道)财政应在每年二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集中划拨至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集中后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区财政部门按月划拨至指定代发单位。代发单位根据各区人口计生局提供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将奖励金直接划到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第八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代发单位由各区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发单位应当与各区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并明确代发单位发放奖励金后要向当地镇(街道)计生办通报奖励对象奖励金发放情况。 第九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须由本人填写,本人不能填写的可由他人代填,但必须由本人签名或盖手印,加贴本人照片。 第十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由村委会初审后报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并由各区人口计生局最后确认。镇(街道)计生办对确认后的奖励对象负责发给《广东省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证》。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首次领取奖励金要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广东省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证》,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同时出示委托书和代领人身份证。奖励对象因死亡、户口迁出等情况发生变动的,村委会应及时通报镇(街道)计生办通知代发单位停止发放奖励金。 第十二条 村委会应协助镇(街道)计生办对辖区户籍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建立档案,并对下一年度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及时申报,并协助其填写申请表。 第十三条 各区人口计生局应在每年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交《计划生育奖励金统计表》一式两份报市人口计生局。市、区、镇(街道)的年度统计表应同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各区人口计生局在每年10月底前应组织对下年度的奖励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填报奖励计划预算报表,并在11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局。市人口计生局统计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市、区、镇(街道)财政部门应根据奖励计划报表做好下一年度奖励金的预算工作。 第十五条 在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期间内,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镇(街道)计生办应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行为发生后领取的奖励金予以收回: (一)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抱养、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户口迁到外地或到境外定居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四)被判处徒刑服刑期间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六)村委会居民自愿将户口迁移登记为社区居委会居民的。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审计、财政、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监督、评估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防止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保证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七条 《办法》实施后,我市执行《广东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原已办理养老保险的,可继续享受原投保待遇。同时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给予办理计划生育奖励。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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