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满足广大青少年学生和人民群众就近、便捷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需要,提高学校体育设施使用效率,缓解社会体育设施紧缺矛盾,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令第382号)和《全民健身条例》(***令第56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则
(一)本意见所称的学校体育设施是指本市公办中小学校用于体育活动的体育场(馆)等建筑物、场地和相关固定附属设备。
本意见所称的学校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学校体育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单位。
本市其他性质的学校向公众开放学校体育设施,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学校体育设施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定向公众开放。
二、开放对象与条件
(一)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对象主要是学校周边社区居民、青少年、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
(二)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学校体育设施功能区与教学区划分明确,体育设施相对独立。
2.体育设施完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技术标准,开放游泳场(馆)的,必须具备《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根据***令第666号修订)规定的条件。
3.有保障校园稳定、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安全隐患排查的管理措施。
4.开放体育设施后不影响学校教学、训练、竞赛、课外体育活动和学校其他各项正常工作秩序。
(三)确实(或明显)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可以不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学校应当将本校体育设施的相关情况报告其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全市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完善学校体育设施,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完善学校体育设施,使其具备开放条件。相关学校科学编制改造工程预算应提请本级政府审核,按财政预算编审程序列入预算予以解决。
(四)规划设计新学校时应充分考虑体育设施对公众开放因素。
三、组织管理
(一)市体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体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体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内所属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
(二)各级体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同级财政、物价、民政、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建立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运行管理协调机制。
(三)各镇(街道)应加强与本区域内的学校沟通协调,促进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建立本区域内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协助学校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有序地引导公众进校锻炼,教育社区居民(村民)爱护设施、注意安全、遵纪守法。
(五)学校是开放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承担本学校体育设施开放过程中的参与、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六)学校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制订学校设施开放具体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开放办法
(一)学校体育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学校自行管理、委托给具有管理体育场所相关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进行管理等方式确定向公众开放的管理单位。
各区人民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本区域内的公办学校向公众开放学校体育设施,指导学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学校体育设施统一进行委托管理。
(二)在教学时间内,学校体育设施应主要满足学校体育工作和本校师生体育锻炼需求。
周一至周五学校在学生离校后,学校应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每天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2小时,有条件的学校可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早、晚开放。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非教学时间内,开放时间不应少于4小时。具体开放时段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全日制寄宿学校在学生正常住宿期间,可不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四)学校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根据学校体育设施条件确定进校锻炼人数。球类等排他性项目及集体前往学校开展健身活动、比赛的单位、社会团体需提前预约,经学校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在约定的时间段内进校开展活动。
(五)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应安装公安机关来访人员登记系统,并在开放期间对进入学校的人员实行登记制度。
(六)因考试、维修、保养、赛事及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或暂停开放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如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调整或停止开放。
五、收费和使用
(一)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在课余时间向本校学生免费开放;在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学校应当安排时间向本校学生免费开放。
(二)向本校学生免费开放的时段应当与向公众开放的时段错开。
(三)拥有田径场、篮球场、排球场、室外健身器材等户外体育设施的开放学校,应免费向公众开放其室外体育设施。
拥有游泳池、篮球馆、乒羽馆、足球场等维护成本较高的开放学校可实行低收费形式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向社会公示并在体育设施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
(四)学校收费的体育设施应对伤残人士、老年人、低保对象和学生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
(五)学校通过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所得收入(包括承包、租赁收入)应当纳入学校的单位预算管理,其使用按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收取的费用及用于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营运、管理维护、聘请人员等费用的开支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示。
六、经费保障
(一)向公众开放的学校体育设施的营运、管理维护、聘请人员、公众责任保险等相关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全市各级体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公共评议优异的开放学校予以财政补助,补助标准由各级体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七、安全与责任
(一)学校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需包括具有场馆管理规定、管理单位和锻炼者的权利与义务、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加强与医疗卫生、公安等部门的联系,预防并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校园安全。
(二)学校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加强体育设施管理,配备管理人员,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强制标准的设施设备,在显著位置标明体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及无障碍标志,张贴安全须知,定期对设施设备活动场地、活动器材进行保养,对安全性能定期检查并及时维修。
(三)向公众开放的学校体育设施应办理公众责任保险,所需经费按本意见第六部分第二条的规定支出。
(四)进入学校进行锻炼的人员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校体育设施管理规定,维护学校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正确使用和爱护学校体育设施,服从管理。相关人员在进入学校锻炼发生意外的,学校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对管理、维护没有过错的,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使用学校体育设施时扰乱公共秩序、破坏体育设施、影响体育设施正常工作秩序的,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监督管理
(一)全市各级体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监督机制,对开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学校应当将体育设施的开放名录报送给其所属的体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上级主管部门。学校有义务定期对体育设施和场馆进行维修,并向社会公示。全市各级体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为市民提供开放服务信息,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名录,对学校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学校体育设施名录应当包括名称、地址、开放时间、开放方式、管理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全市各级体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公共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财政补助的重要依据。
九、附则
(一)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时,依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各区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本意见由市体育局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