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明府办〔2010〕75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政府投资项目
融资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十三届区政府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佛山市高明区政府投资项目
融资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重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根据国家关于政府性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资金,是指区属政府投资项目融资主体通过财政信用担保、国有资产抵押等方式,从金融机构取得,用于公共、公益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重点工程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资金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规范支出审批管理。融资资金的借入必须与我区筹资资金中长期规划相匹配。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资金的使用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申请审批程序
第四条 拟融资项目审批。
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建设规模、拟融资规模和还款来源等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形成可行性报告,在此基础上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和融资初步方案,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政府。
区政府分别征求区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从各自职能角度对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建设规模和拟融资规模提出初审意见。
区政府汇集各部门意见,并视借款额度、资金用途及财政承受能力情况作统筹考虑后进行审批。
经批准的拟融资建设项目,由区财政局纳入区属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计划。
第五条 项目融资方案审批。
经批准的拟融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对接金融机构协商融资事宜。对初步达成融资意向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制订具体融资方案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批。融资方案包括:融资总规模、实施步骤、债务期限、利率、意向金融机构、还款来源、本息支付方式和项目自有资金等内容。
第六条 镇政府(街道办)投资项目融资审批。
镇政府(街道办)投资项目融资实行由“区下管一级”审批制度。确实需要进行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的,镇政府(街道办)要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由区政府视资金用途及镇(街道)财政承受能力进行审批。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资金收支计划编制和报批。
1、资金收支计划编制。区属各用款单位会同项目借款单位根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于每年第三季度末完成编制下一年各投资项目整体资金(含融资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包括:《项目建设工程收入和支出总表》、《业务费用计提预算》、《项目建设工程年度支出预算》、《还本付息年度支出预算》、《日常经费年度支出预算》、《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年度支出预算》等)。
2、报批管理。各用款单位编制完成年度收支计划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再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准后,用款单位将资金收支计划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资金收支计划调整。
1、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中止等情况需要调整或追加、追减资金的,由用款单位会同项目借款单位申报,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报区政府审批。
2、原申报项目完成、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经用款单位和项目借款单位与金融机构商议并经金融机构同意后,由用款单位会同项目借款单位编制项目结余资金使用计划,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3、对于未纳入年度收支计划的资金,由用款单位会同项目借款单位先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再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区政府申请报批。具体审批权限参照《佛山市高明区区委区政府日常议事制度》和《佛山市高明区区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即: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由区长审批;金额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由区党政两套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4、融资资金存储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或衍生的其他收益,视同财政资金管理。由用款单位会同项目借款单位编制使用计划,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参照前款“未纳入年度收支计划的资金”审批程序执行。
5、资金收支计划调整经区政府批准后,须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资金使用计划的执行。
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执行及资金划拨(开支)程序,严格执行“按年度计划、按合同规定、按资金到位进度和项目建设进度”的原则。
1、已纳入年度收支计划的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资金划拨(开支)手续:
(1)项目工程类。用款单位按照已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根据合同规定,结合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实际情况,具体提出每期用款申请,并提供项目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工程计量进度款报告书、监理报告书、请款报告书、完税***、补充合同、质量检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结算报告等相关资料)。若属首次提供的,还需提交建设项目立项资料、相关部门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及中标资料(含免招标核准文件资料)、履约保证金交付情况资料、开(动)工证明、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中标单位(收款人)账户信息等材料(合同资料须提供原件),在完成内部审批管理程序后,送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再送财务总监审核签批。
(2)还本付息类。用款单位按照已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根据融资还本付息的实际情况,按月(季)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供还本付息计量清单(或通知书)的复印件,在完成内部审批管理程序后,送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再送财务总监审核签批。
(3)日常经费类(经区政府同意可以计提的日常经费)。用款单位按照已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实施以下具体操作。
①日常经费的提取管理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提。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展情况,即按工程项目施工计量进度比例为计提上限条件,按月提出单位日常经费用款计划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附区政府批复的计提标准文件、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预算内相关建设单位管理费明细资料、收款人账户信息资料等),在完成内部审批管理程序后,送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再送财务总监审核签批。
融资经费的计提。结合实际融资到账情况,即按实际到账资金比例为计提上限条件,计提按月或一次性地提出融资经费的用款计划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到账资金凭证复印件),在完成内部审批管理程序后,送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再送财务总监审核签批。
征地拆迁协调费的计提。结合实际情况,即按实际征地拆迁数额为计提上限条件,按月提出征地协调费的用款计划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实际征地拆迁规模数据资料),在完成内部审批管理程序后,送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再送财务总监审核签批。
②日常经费的监督管理
上述三项经费计提后,有结余的可转作下月或下年度经费来源,不足的须向区政府申请报批追加。用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规范业务经费开支行为,财务总监负有日常监管检查的管理责任,若发现有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开支行为,可暂停次月计提审核签批,待整改后再行审批。
2、未纳入年度收支计划的资金,按第八条第3款审批程序批准后,具体的划拨(开支)按纳入年度收支计划的资金划拨(开支)手续办理。
3、内部资金往来,按下列程序办理资金划拨(开支)手续:用款单位根据自身的情况,需要对项目资金进行调剂使用的,须先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再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区政府申请报批。待区政府批准后,对于具体每一笔资金的流动,以董事会(班子)决议作为付款依据,按照企事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为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各用款单位不得擅自划转资金,以防止不同项目之间互相挤占、相互挪用。
上述资金的划拨(开支)执行,除经批准计提的日常经费开支外,其余所有资金的活动(包括项目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由财务总监履行终审签批职责。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资金的偿还机制
第十条 项目借款单位应切实履行第一还款人的责任,要建立借、用、还相统一,责、权、利相结合的偿债机制。用款单位按照“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负起理财责任,严格资金管理,努力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并协助项目借款单位编制偿债计划,落实偿债机制,确保按时归还政府性债务。
第十一条 项目借款单位和用款单位要提高资金安排的前瞻性,密切防范项目融资资金还本付息风险,并及时向区政府反映还本付息风险情况,提出风险解决方案。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资金的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各用款单位会同项目借款单位在每月初将上月项目融资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执行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规模变化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月报表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各用款单位会同项目借款单位对项目的用款情况、工程进度、项目资金的安全及使用效果负责,并定期对项目事中、事后的绩效开展自评;区财政局要加大对使用融资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考核力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资金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融资主体的注册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以及项目单位除金融机构以外取得的其他资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根据与融资主体签订的协议,自动从融资主体银行账户划扣的贷款利息或账户管理费等不定期划扣的账户管理派生支出,扣款后按各类资金划拨(开支)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融资资金的管理实行项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截留、挤占、挪用融资资金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由区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