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4月13日至4月24日作出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批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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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30日发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审批时间 |
1 | 佛山市鼎和骏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 颜国辉 | 荷香路313号官当富昌集贸市场A13-16号 | 2015-4-17 |
2 |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豫明水箱维修店扩建项目 | 张新虎 | 明理路勤学村63号 | 2015-4-23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或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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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4 09:16:16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