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工伤保险联网结算须知
高明区工伤保险联网结算须知
1.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1个工作日,到所属镇街社保办事处申报登记备案,需携带以下资料:①身份证原件及复件 、②首诊病历原件及复件、③《工伤事故报告书》;并在30日内向所属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没有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时间申报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属旧伤复发或延长医疗期的,到社保各办事处办理登记手续,需携带以下资料:①旧伤复发或延长医疗期的批复、②身份证原件及复件、③首诊病历的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标准为70元/天,该项费用在出院结账时发放,如非本人结算住院医疗费的,请工伤职工在住院期间填写《授权委托书》;
3.受伤职工住院治疗结束,但未有工伤认定结果的,按医院要求办理挂帐出院手续,同时留下联系方式,待工伤认定后到再由代理人返院办理结算手续;
4.工伤职工未依法参保、交通事故、第三人责任或疾病等情形不属联网结算范畴,依实际情况按职工医疗保险、零星报销或自费结算方式办理。工伤职工在已经实施联网结算的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原则上不能在社保部门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5.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床位费为50元/天,低于标准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
6.在市内使用的危重抢救的急救车费,每次按不超过58元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发生与本次工伤事故无关的药品、诊疗及检查等项目费用,结算时不纳入报销范围;
8.工伤职工或代理人结算时对医院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可到社保局工伤科咨询或在签收《佛山市高明区工伤保险待遇核报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佛山市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人社局、社保局及各镇街地址、联系电话 | ||
经办单位 | 联系电话 | 地址 |
工伤认定部门 | ||
区人社局工伤医疗保险科 | 88669606 | 荷城街道金辉路景乐巷28号(即档案局)五楼 |
荷城人社局 | 88668922 | 荷城街道金辉路景乐巷28号(即档案局)五楼 |
杨和人社局 | 88803381 | 高明大道中45号一楼(即高明大道与杨西大道交汇处) |
明城人社局 | 88831246 | 明城镇明六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更合人社局 | 88841267 | 更合镇白石工业区(原鳌云山庄二楼) |
社保局 (事故报告登记) | ||
社保局工伤保险科 | 88231796 | 高明区泰和路103号三楼 |
荷城办事处 | 88230508 | 荷城街道百灵路8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
杨和办事处 | 88803233 | 杨和镇和顺路54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
明城办事处 | 88831350 | 明城镇明六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
更合办事处 | 88848338 | 更合镇工业大道355号(行政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