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门诊诊疗活动被紧急叫停只因审批手续未完工
5月27日,大沥镇卫生监督分所紧急叫停了大沥雅瑶一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还在审批中却以“试业”为由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民营医疗门诊部,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对其立案查处。
为强化对医疗机构的事前监督,大沥分所对审批中的医疗机构提前介入,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打好“预防针”。在5月27日的督导工作中,大沥分所卫生监督员在雅瑶某新开业门诊部的收费处发现了该门诊部5月26日的处方以及5月18至26日的诊金收入汇总表,这间门诊部有重大的“抢闸”嫌疑!监督员迅速对该门诊部展开认真细致的检查。随后,监督员在该门诊部的医疗废物垃圾桶内发现已经使用的注射器、安瓿瓶等医疗废物。经询问现场在岗的一名医师,确认该门诊部在本月中旬就开展了诊疗服务。门诊部以为递交了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就等于默认可以执业,殊不知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前开展诊疗好的等同于非法行医。
针对所发现的情况,大沥分所对该门诊部的持证情况进行了实时查核,确认该门诊部未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立即对现场的涉案药械以及各项证据进行登记、整理,责令门诊部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对案件作进一步的调查和立案处理。
医疗机构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等同于获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出生证”,未取得“合法身份”前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大沥分所在此提醒申办中的医疗机构切勿“抢跑”,一旦发现“抢跑”行为,将依法查处。(大沥镇卫生监督分所何绮华、叶满和供稿)
法律法规链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