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5242号案原告郭泳权诉被告陈国瑜江洁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国瑜: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5242号案原告郭泳权诉被告陈国瑜、江洁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5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国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85619.15元,并支付以85619.15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予原告郭泳权;二、被告陈国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律师费12000元予原告郭泳权;三、被告江洁婷应对被告陈国瑜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郭泳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8.52元、财产保全费1154.63元,合计3993.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泳权负担512.72元,被告陈国瑜、江洁婷负担3480.43元。两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已预交的3480.4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