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7775号原告佛山市冠宝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尺度三六八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尺度三六八门业有限公司:
原告佛山市冠宝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尺度三六八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177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尺度三六八门业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佛山市冠宝木业有限公司货款205518.26元及利息(以205518.26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尺度三六八门业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佛山市冠宝木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055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91.04元,财产保全费1650.35元,合共6341.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尺度三六八门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诉讼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回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