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6114号原告陈海梅与被告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博: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梅与被告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6114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244603.2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63466.3元(自逾期还款之次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按年利率36%计算利息;自2017年9月27日起暂计至2018年4月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具体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本息之日止);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赵芸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献娟、人民陪审员黎燕华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