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2322号原告佛山市樱优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梦宝莲妇幼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福州梦宝莲妇幼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樱优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梦宝莲妇幼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232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福州梦宝莲妇幼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樱优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3968.59元,并应以433968.59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佛山市樱优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7809.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7809.5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〇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