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5050号原告佛山市陆锋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国轩建材有限公司韦汉京韦国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国轩建材有限公司、韦汉京、韦国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陆锋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国轩建材有限公司、韦汉京、韦国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5050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39824.3元及违约金49343.25元(以139824.3元为本金,按每天每吨18元的违约金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日,其余违约金依法计算);2.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黄华文、人民陪审员陈汉生及邓凤诗组成,由黄华文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9年5月23日10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将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