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09***号案原告戴标平诉被告吴裕林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裕林: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09***号案原告戴标平诉被告吴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裕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8年3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戴标平。被告吴裕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元(原告戴标平已预交),由被告吴裕林负担595元。由被告吴裕林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戴标平,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