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24日发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高爱民深入五个一联系点调研指导工作
  2. 金龙泉社区着力实施五线工作法构建社区治理新格局
  3. 栗溪镇召开先锋号大篷车党建品牌创建动员会
  4. 关于强化孝感城区居民购物管控措施的通告
  5. 未来五年荆门将有大变化
  6. 庆祝成立100周年大会隆重举行发表
  7. 东宝路政大队春训拉开帷幕
  8. 梁子湖区召开收听收看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动员部署会
  9. 区文化和旅游局开展中秋国庆节前安全生产暨常态化疫情防控检查行动
  10. 关于印发2019年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中期调整计划的通知
  11. 贯彻落实党代会精神丨仙居创建全省美丽乡村示范乡镇
  12. 推介东宝电子产业丁岱率队赴北京振烨国际集团考察洽谈
  13. 最近很火的云健身你报名参与了吗
  14. 市关工委市委老干部局召开庆祝建党100周年座谈会
  15. 蔡冲村2021年通组道路硬化工程招标公告
  16. 刘振军主持召开区四大家领导联席会议安排和部署10月份重点工作
  17. 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七桥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18. 全市巡察工作推进会召开
  19. 市领导调研外防输入工作
  20. 喜气洋洋中国年快来看东宝这些地方年味好浓(附视频)
  21. 中省媒体看东宝丨以河为媒用活用好红色资源
  22. 年储备经营生活物资10万吨美集冷链物流项目今日开工建设
  23. 领航MV湖北版来了
  24. 速看5条公交线路恢复海慧路运行
  25. 2021年全区政法工作怎么干这个会议划了重点……
  26. 东宝区关于2021年1季度小额信贷拟贴息对象名单的公示
  27. 副省长赵海山在孝感调研
  28. 创建第四批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董勇这样要求
  29. 七一前夕刘振军走访慰问老党员
  30. 我区开展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专项行动
  31. 东宝区中小学线上开学啦
  32. 王俊在全区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督查办公室会议上强调加大整改落实督查力度确保整改任务见底归零
  33. 东宝区全力抓好中稻病虫害防控工作
  34. 在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会上刘振军强调了这些……
  35. 2021年度市级(第二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分配表
  36. 董勇主持召开全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动员部署会
  37. 东宝区石桥驿镇灯塔村2020年美丽乡村整治村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38. 沼山镇集中观看警示教育片
  39. 在收听收看全市视频调度会后江稳安排部署全区疫情防控工作……
  40. 中省媒体看东宝丨选择东宝就是选择成长选择未来——解读中国绿色家居之都崛起密码
  41. 孝感在沪举办招商恳谈会
  42. 梁子湖区企业复工复产网上申报流程图
  43. 区委老干部局***走访慰问特困老干部
  44. 进影院看贺岁大片之前这份防疫提示一定要认真看
  45. 市安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
  46. 吴海涛出席市委党校2021年秋季学期主体班开学典礼
  47. 区林业局召开节后机关干部收心会
  48. 孝南纸卫品产业向产值200亿元进发
  49. 我为群众办实事推进道路整治方便群众出行
  50. 经区开通绿色通道让失信企业顺利摘帽
  51. 梧桐湖新区月山村开展法治大宣讲活动
  52. 市公安局举办涉案财物发还大会
  53. 熊征宇到大悟孝昌调研乡村振兴三项行动和两带协同
  54. 市领导赴长三角地区考察招商
  55. 抗疫复产金融发力我区182家企业获得12家银行融资支持意向5892亿元
  56. 市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现场教学活动
  57. 一线传真丨查曦一个90后社区主任的责任与担当
  58. 江稳主持召开区委常委会会议暨区四大家领导联席会议
  59. 我为群众办实事丨今年东宝区完成28个老旧小区改造惠及2275户居
  60. 孝感市召开第五场新闻发布会介绍孝感疫情防控工作情况
  61. 311岁儿童新冠疫苗接种这篇问答全说清
  62. 吴海涛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
  63. 我市部署推进品牌强市建设及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
  64. 住孝省政协委员出席省政协闭幕大会
  65. 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组织开展药品安全宣传月活动
  66. 6月份东宝项目成绩单来啦5个开工11个签约总投资79亿元
  67. 东宝文明家庭名单揭晓快看看哪些你认识
  68. 4月19日全市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0例疑似病例0例出院0例病亡0例
  69. 荆门市东宝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退出政府融资平台的公告
  70. 全区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完成
  71. 市领导到应城检查督办防汛工作
  72. 全区举办高素质农民农机驾修培训班助力春耕生产
  73.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来我区调研学前教育发展情况
  74. 江稳带队赴广东开展招商考察活动并签约百晟家居装饰材料生产项目
  75. 关于在荆门中心城区集中开展街面喷洒消毒的通告
  76. 全省唯一既有经验交流还有项目展示这个省级培训班在东宝举办……
  77. 机关干部下沉社区丨北诚产投为困难群众送温暖送关怀
  78. 坐着高铁看中国主题宣传活动10月1日启动
  79. 区人大机关党员双报到双服务工作助力社区建设
  80. 全市科协系统深化改革现场会召开
  81. 区委统战部组织开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端午节联谊活动
  82. 全省百佳东宝这些集体和个人上榜
  83. 区冯庙公路站荣获2015年度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称号
  84. 防灾减灾安全伴我行
  85. 心有阳光一路芬芳13场科普宣讲活动将在东宝开展
  86. 东宝区交通运输局关于落实区委第一巡察组反馈意见的整改情况报告(社会公
  87. 信访局长节后上班第一天
  88. 出席政协东宝区九届一次会议的委员陆续报到
  89. 蔡和林深入涂家垴镇督查疫情防控工作
  90. 涂剑在谈心谈话座谈会上强调营造风清气正换届环境
  91. 市纪委七届二次全会暨以案为鉴教育大会召开
  92. 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夏季冷饮专项检查
  93. 7日起东宝城区这两条路将封闭施工请注意绕行
  94. 刘振军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会议上强调明确重点任务抓紧抓细抓实各项防控措施
  95. 太和镇开展春节节前慰问消防大队活动
  96. 中省媒体看东宝丨秸尽所能打通百亿产业链——荆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写真
  97. 荆门市东宝区栗溪镇插旗村美丽乡村整治项目招标公告
  98. 东宝人请收好这份疫情防控倡议书
  99. 全市纪检监察系统举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题党课暨当前重点工作推进会
  100. 吴海涛到应城现场检查指导疫情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