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提醒函
各物业服务企业:
近日我局发现有个别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持有,或持假特种作业证员工从事特种作业。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物业管理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提醒如下: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确定和管理请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令”)执行。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聘请员工从事电工、焊接与热切割、高处、制冷与空调等《特种作业目录》(参见30号令)中的作业时,必须聘请持有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招聘特种作业人员时,必须对其所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查验,辨别真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可在微信公众号 “国家安全生产考试”中查询。
四、物业服务企业对第三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要对其本人及证件进行信息登记、验证,形成档案记录,以备查验。
五、请物业服务企业尽快对聘用的特种作业员工证件有效性开展自查工作,对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及时处理。
正文及***: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提醒函.pdf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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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