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2839号案原告马建江诉被告钟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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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24日发表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钟杰华: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2839号案原告马建江诉被告钟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28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原告已预交6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312.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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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4 08:59:53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