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乘客运输安全检查的通告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
乘客运输安全检查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和反恐防范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城市轨道交通的乘客所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轨道交通的乘客应自觉维护安全检查秩序,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服从安全检查人员管理。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坚持携带危险、违规物品的乘客,安全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进站乘车或报公安机关处理。
二、严禁乘客携带***支弹药、管制器具、易燃易爆以及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详见***)进入轨道交通车站。
三、乘客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检查人员报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携带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物品。
(二)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
(三)侮辱、攻击安全检查人员的。
(四)携带疑似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物品。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目录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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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目录
禁止乘客携带的具体物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物品:
一、***支、***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一)公务用***:手***、步***、冲锋***、机***、防暴***等以及各类配用***。
(二)民用***:气***、猎***、运动***、麻醉注射***等以及各类配用***。
(三)其他***支:钢珠***、道具***、发令***等。
(四)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一)弹药:各种炸弹、炮弹、地雷、手雷、手榴弹等。
(二)爆破器材:各种火药、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及含有炸药的成品、半成品装置等。
(三)烟火制品:各种烟花爆竹、发令纸,各种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各种含有焰火药的玩具等。
(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类,包括:
(一)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
(二)催泪器、催泪***、电击***、电击器、防卫器、弓、弩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
(三)射钉弹、发令弹等含火药的制品。
(四)菜刀、砍刀、美工刀等刀具,锤、斧、锥、铲、锹、镐等工具,矛、剑、戟等,以及其他可造成人身被刺伤、割伤、划伤等的锐器、钝器。
(五)警棍、手铐等军械、警械类器具。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
(一)高压气体容器:各种用于盛装高压气体的气瓶。包括氢气瓶、氧气瓶、氮气瓶、氦气瓶等。
(二)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三)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四)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五)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六)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七)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六、腐蚀性物品,包括:盐酸、氢氧化钠、汞(水银)、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碱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品。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