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已于11月22日公布。应试人员从即日起可通过广东司法考试网(http://www.gdsk.gov.cn)和声讯电话(16883218)查询本人成绩。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自即日起至12月6日,通过广东司法考试网申请分数核查。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一、二、三卷考试但无成绩的试卷。经司法部核查后的成绩,不进行再次核查。分数核查申请人需于12月6日前邮寄或递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有关分数核查结果,将通过广东司法考试网、市司法局网 站发布。
二、合格分数线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360分。
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中所规定地方的应试人员,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20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达到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请于2007年12月20日前,自行登录广东司法考试网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并于2007年12月3日至20日(周六、日不办公)按要求到我局(报名所在地)司法考试办公室(市司法局三楼)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现场办理申请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由我局根据申请人的网上申请打印一式两份,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二)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由我局打印并盖章);
(三)身份证及复印件。(身份证审验后退回);
(四)学历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五)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六)公安机关或县处级以上单位人保部门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书的原件;
户籍在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我市报考的申请人,请于12月7日前,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我局办理本人报名信息资料调转到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然后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我局不再办理。
佛山市司法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