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计划的通知
汕金府〔2011〕10号
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汕府[2011]39号)精神,今年市下达给我区重点安置对象13名(其中转业士官11名,六级残疾军人2名)。目前,已有3名退役士兵自找接收单位,4名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现将剩余6名重点安置对象按其入伍地、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分配到相关街道安置就业 (具体安置计划附后)。
各有关街道要认真按照有关安置政策规定,尽快安排重点安置对象上岗。对重点安置对象不得实行学徒期、试用期,应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在合同期内,不得无故辞退。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重点安置对象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民政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其生活费。确保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我区本年度安置任务。
附:金平区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计划表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