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坪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府〔2016〕35号)等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突发事件应对、人事任免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政府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由区政府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根据实际需要,区政府可以制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经区政府确定以及纳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本规定的程序。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区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八条 区领导、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由有关单位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区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提出建议的,还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九条 区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明确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起草决策草案。
(一)起草决策草案,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必须具备相关的法律依据或政策依据;
(二)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拟实施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起草说明;
(三)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区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坪山政府在线官网、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按规定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直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
(二)有关各方对决策方案存在较大意见分歧;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
举行听证会应当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举行听证会的,听证组织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在坪山政府在线官网发布听证公告。
听证公告应当包括听证事项的目的、决策草案及其说明、依据、听证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参与人产生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应当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确定,并在坪山政府在线官网公布。
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及以上人员身份情况等内容。
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七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由听证组织机关如实记录各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签名确认并存档。
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第十八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组织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
(三)听证会各方主要意见或者建议及其依据、理由;
(四)听证会各方争论的主要问题;
(五)对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分析及处理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 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咨询论证。
专家论证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粤府办〔2012〕37号)和《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深府办〔2013〕2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
相关材料表述应直接采用“专家咨询论证”,不使用其他术语。
第二十一条 咨询论证可采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包括网络、视频、电话会议)、专家提交咨询论证书面意见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采用专家咨询论证会方式进行的,应当组成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应当由7名以上(含7名)的单数专家组成;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有11名以上(含11名)单数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应当根据咨询论证事项所涉及的专业从专家库的相应专业类别中随机挑选专家。
咨询论证事项涉及多个不同专业领域的,应当按专业领域分别组成多个专家小组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十三条 咨询论证专家应当首先从本市专家库或者省政府的专家库中聘请。咨询论证事项要求特殊的,可以聘请本市、本省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包括境外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专家小组成员协商推选或者由咨询论证组织机构指定一名专家担任组长。
第二十四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签署专家承诺书。专家承诺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有足够的时间从事咨询论证工作;
(二)承诺独立地参与咨询论证;
(三)承诺客观、公正地发表咨询论证意见;
(四)承诺对咨询论证过程、事项和意见保密;
(五)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咨询论证组织机构认为应当承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专家小组组长负责咨询论证会议的主持,以及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的撰写工作。
意见书应该明确指出专家小组的结论性咨询论证意见,并且充分反映专家小组各成员的意见。参与咨询论证会议的专家应当在意见书上签名。对意见书中的结论性意见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以不在意见书上签名,但应当提交书面不同意见作为意见书的***。已签名的专家也可以提交书面补充意见,作为意见书的***。
第二十六条 咨询论证采用专家提交咨询论证书面意见方式的,专家应当分别在咨询论证组织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专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咨询论证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咨询论证组织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由咨询论证组织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稳定,其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风险评估工作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二十八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综合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含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等实质性评估内容,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减缓及化解措施建议,为后续风险处理做好准备。
第二十九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建议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报请区政府作出继续决策、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程序的决定。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条 决策草案提交区政府审议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草案送交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决策承办单位可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审议。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决策草案,不得提请区政府审议。
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一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与公布
第三十二条 决策草案应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区政府审议决策草案时,应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提起审议决策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三)决策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五)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及其研究采纳情况;
(六)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七)区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八)决策承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或相关佐证材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决策草案在提请区政府审议前,应当经决策承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未经决策承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审议。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收到并确认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审议的材料后可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区政府工作规则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进行。
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应当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或者暂缓决策的决定。
对于通过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区政府应当确定实施部门和配合部门。
第三十四条 决策草案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应当予以记录,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按照相关程序执行。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审查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作出不予通过或者暂缓决策的决定后,因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重启决策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进行。
第三十八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外,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及时通过坪山政府在线官网、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就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立档案,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并长期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区政府将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四十一条 决策实施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实施,配合部门应当按照工作部署开展工作。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
第四十二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决策实施部门应当***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四十三条 实施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及责任倒查机制。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承办单位、实施部门、配合部门、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无论是否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依法追责。
第四十四条 各街道办、区直各部门的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深坪府〔2017〕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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