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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突发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09日发表  

  1、总 则

  突发燃气事故,是指燃气在生产、储存、输配、使用等环节突然发生泄漏、火灾爆炸及供气中断等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重大财物损失、城市公共安全等需要立即处置的危险、紧急状况。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及时控制并迅速消除突发燃气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燃气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本辖区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并确保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建立政府、行业及企业之间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体系,提高本辖区燃气行业防灾、减灾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结合本辖区燃气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条例》和《深圳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深圳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光明新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和《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应急预案及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本预案的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1.3.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建立健全应对燃气事故的有效机制。

  1.3.2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落实事故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做好应对燃气事故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1.3.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国家对突发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新区管委会负责发生在本辖区内Ⅳ级(一般)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配合上级政府做好III级以上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4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燃气事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3.5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本辖区内燃气企业应急处置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3.6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燃气事故各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燃气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燃气事故的素质。

  1.3.7 公开透明,及时发布 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燃气事故权威信息。

  1.4 燃气事故分级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按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事故等级一般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四个级别。

  1.4.1 一般燃气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燃气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的燃气突发事故;

  (2)造成城市主干道单向交通中断的燃气突发事故;

  (3)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停气24小时以上的燃气突发事故。

  1.4.2 较大燃气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燃气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燃气突发事故;

  (2)造成城市主干道双向交通中断的燃气突发事故;

  (3)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停气24小时以上的燃气突发事故;

  (4)次高压以上的天然气供应系统发生严重泄漏、火灾、爆炸,燃气储配站发生爆炸等的燃气突发事故;

  (5)超出新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燃气突发事故。

  1.4.3 重大燃气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燃气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燃气突发事故;

  (2)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气24小时以上的燃气突发事故;

  (3)超出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燃气突发事故。

  1.4.4 特别重大燃气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的燃气突发事故;

  (2)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停气48小时以上的燃气突发事故;

  (3)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燃气突发事故。

  1.5 本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光明新区辖区范围内的一般燃气事故。

  本预案与《深圳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直接衔接。当本辖区内燃气事故超出一般等级范围,启动《深圳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时,本预案服从上述预案,并构成其组成部分。

  本辖区内燃气设施遭受恐怖袭击时,应急处置依据有关反恐应急预案执行。

  1.6 新区燃气设施现状

  燃气作为一种清洁、便利的能源,日益广泛地运用于工业生产、商业经营和居民生活等领域,与城市经济社会建设密切相关。燃气的易燃性且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属性,使得燃气在生产、储存、输配、使用等环节,由于方法不当、设施故障以及第三方破坏燃气设施等因素,易发生燃烧爆炸和火灾事故等安全事故。且往往衍生其它事故,呈现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近年来,政府部门和燃气企业不断加强供气安全管理和监督,加强安全用气的宣传教育,加之科技手段的运用,各类燃气事故总体呈逐步减少的趋势。

  本辖区的燃气供应已形成瓶装配送液化石油气为主、管道输送天然气为辅的格局。西气东输超高压长输管道和市燃气集团次高压天然气管道贯穿本辖区东西。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服务点遍布本辖区(光明、公明办事处)各个区域。一座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位于公明长圳社区白马垄。松白路宝明城路口设置为汽车加气的LNG加气站。这些燃气设施为本辖区工商企业生产和市民日常生活提供了供气保障。

  由于自然因素、道路施工违规操作及用气主体安全意识和常识的缺失等原因,依然存在许多影响燃气设施运营及使用安全的风险隐患。可能引发生产、储存、输配、使用等环节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供气中断,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物损失,将威胁城市公共安全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燃气突发事故应对机制,对可能或正在发生的燃气事故做到准备充分、快速反应、有效控制、及时处置。

  

  2、组织机构与职责

  光明新区燃气事故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由光明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应急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本辖区燃气企业应急队伍(企业应急队)组成。

  2.1 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1.1 指挥部组成 新区应急委根据工作需要,下设新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新区燃气突发事故的处置工作。指挥部由总指挥和执行总指挥以及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由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徐松明担任,主持指挥部全面工作。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由城市建设局局长王湘闽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新区综合办、城市建设局、经济服务局、光明消防大队、社会建设局、发展和财政局、公共事业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公明办事处、光明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通信联络工作。办公室设在城市建设局。

  2.1.2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燃气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和修订突发燃气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负责燃气事故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建设和完善专业应急平台,纳入新区应急平台体系;组织编制燃气事故应急资源分布图谱,统筹燃气事故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及时确定较大以上燃气事故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处置发生在本辖区较大以上级别的燃气事故;指挥、协调新区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燃气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制定预防和应对燃气事故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有关工作;开展燃气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应急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2.2 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2.1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城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城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王伟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城市建设局城市建设科工作人员组成。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指挥部的工作部署,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指示;

  (2)负责燃气突发事故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指挥部的指令;

  (3)负责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关于燃气突发事故及其处置情况信息;

  (4)负责对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5)负责与燃气经营企业及其应急抢险专业队的工作联系;

  (6)负责其他与燃气突发事故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2.3 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1 综合办

  (1)负责收集、整理、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2)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向上级外事部门通报本辖区燃气事故的相关信息,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上述机构提出的相关问题;

  (4)负责按照分级响应机制指导相关责任单位开展燃气事故宣传报道工作,引导媒体客观报道。

  2.3.2 城市建设局

  (1)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光明新区突发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2)负责统筹燃气事故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3)负责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急专家组和专业抢险队伍联系网络;燃气事故发生时,负责协调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负责燃气事故中涉及建筑工程方面的抢险工作;

  (5)负责组织水务部门配合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供水企业和排水运营单位抢修、恢复因事故受到影响的供水、排水设施;

  (6)负责本局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2.3.3 经济服务局 (安委办)

  (1)配合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负责协调通信部门为抢险救援指挥系统提供通信保障;负责协调通信部门组织实施在燃气事故中受损的通信系统应急恢复。

  2.3.4 光明消防大队 (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光明新区大队)

  (1)负责制定燃气事故火灾控制方案;

  (2)会同专业抢险队伍进行燃气突发事故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2.3.5 公共事业局

  (1)负责制定燃气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案;

  (2)负责组织燃气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救治与伤员转移工作;

  (3)负责统计、报告伤亡情况和伤员救治信息。

  2.3.6 社会建设局

  (1)负责做好因燃气事故受灾群众的安置、安抚和救助工作。

  (2)负责向上级侨务部门通报本辖区燃气事故的相关信息,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上述机构提出的相关问题;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妥善处置在燃气事故中涉台相关事宜,并负责报送燃气事故涉台的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

  2.3.7 发展和财政局

  负责为燃气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2.3.8 光明公安分局

  (1)负责制定燃气事故现场警戒及人员疏散、反恐怖等相关应急方案;

  (2)负责燃气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和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3)负责协调消防部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配合专业抢险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4)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撤离,对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

  (5)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2.3.9 光明交警大队

  (1)负责制定燃气事故交通管制应急方案;

  (2)负责燃气事故现场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配合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抢险、组织受灾群众疏散等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3.10 光明交通运输局

  (1)负责制定燃气事故道路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方案;

  (2)负责在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3)负责受损的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工程的抢修与恢复工作。

  2.3.11 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

  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方案;配合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3.12 公明办事处、光明办事处

  负责制定基层应急行动方案,配合指挥部参与应急行动的各个成员单位工作。

  2.3.13 各相关燃气企业

  根据本预案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保持与本预案的紧密衔接;负责建立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抢险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设施,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需要;服从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协助开展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2.4.1 现场指挥部组成 应急指挥部根据燃气事故情况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指挥官、现场副指挥官以及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官由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兼任,负责应急处置现场的指挥、协调。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副指挥官由新区综合办分管应急工作冯海华副主任及城市建设局分管领导王伟副局长担任。

  燃气事故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服从现场指挥部调配。

  2.4.2 现场指挥部职责

  (1)执行上级下达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态蔓延和扩大;

  (2)依据实际需要,协调成员单位、调配专业应急队和各燃气公司应急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3)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确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制定抢险救援工作方案,解决抢险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5)负责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情况;

  (6)协调拟定并报批有关事故信息发布材料;

  (7)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2.4.3 各应急功能组职责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环境保护组、涉外(港澳台)联络组、调查处理组、善后处理组等12个应急功能组。各应急功能组职责见***。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部、指挥官的指挥。

  2.5 应急专家组及其职责

  2.5.1 应急专家组组成 应急专家组由新区应急委和城市建设局根据需要聘请燃气相关专业若干名高、中级工程师组成。

  指挥部根据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召集有关专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5.2 应急专家职责

  (1)为本辖区中长期燃气安全应急规划、建设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燃气突发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方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3)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4)对燃气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5)参与燃气突发事故调查。

  2.6 燃气专业抢险救援队

  2.6.1 燃气专业抢险救援队组成 为有效、及时控制并处置突发燃气事故,依托本辖区燃气管道、液化石油气龙头燃气企业专业抢险队,组成本辖区应对突发燃气事故的专业应急队伍。并要求本辖区范围内其它各燃气公司应急队伍与之形成相互补充的应急力量。

  2.6.2 燃气专业抢险救援队职责

  (1)燃气管道龙头企业专业抢险队主要承担本辖区内西气东输管网、城市天然气管网及设施运行和使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辖区内超高压长输送管线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液化石油气龙头企业主要承担本辖区范围内液化石油气储存、配送、使用过程发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紧急状态下,应急队伍服从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指令,充分发挥就近应急资源组织实施燃气事故现场先期应急处置,协助实施应急抢险。

  (3)必要时,应急队伍按照指挥部的指令,支援本辖区外燃气事故的应急抢险。

  2.7 应急联动机制

  按照资源整合、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原则,建立燃气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人力、物力资源共享。

  2.7.1 燃气事故信息联动机制 在现有110、119、120报警联动系统的基础上,整合形成燃气事故信息联动系统,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和办公室、专业应急队伍、本辖区各燃气企业保持通讯联系,保证信息畅通,确保抢险救援的联动效果。

  2.7.2 寻求支援机制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部可视情况建议指挥部报请上级政府向本辖区驻军、武警部队和中央有关派驻单位通报情况,寻求支援。

  2.7.3 非事发企业参与机制 本辖区各燃气企业有义务服从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调配,根据燃气事故性质,参与燃气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

  3.1.1.1 各部门、各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将燃气事故的预防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个环节,统筹兼顾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减轻和消除燃气事故引起的社会危害。

  3.1.1.2 在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中,合理有效地回避突发事故风险,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应对燃气事故的设施和应急物资。

  3.1.1.3 切实加强对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管理,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3.1.1.4 本辖区内各燃气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燃气事故预防工作,防止较大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3.1.2 监测

  3.1.2.1 城市建设局充分利用市住房和建设局建立的政府部门、燃气企业、用户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和城市燃气安全监管体系,对城市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2.2 城市建设局负责建立本辖区燃气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与各燃气企业保持联络畅通,与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掌握燃气使用情况和动态。

  3.1.2.3 各燃气企业应建立、完善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系统的日常数据监测、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建立重大、系统改造等相关信息数据库,应密切关注本行业、本地区以外其他渠道传递的信息,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应将重要信息报送指挥部办公室。 

  3.1.3 预警

  3.1.3.1 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本辖区燃气事故预警级别参照《深圳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预警级别标准。

  3.1.3.2 信息研判 本辖区内燃气管道设施、燃气储配站、供应站、服务点、LNG汽车加气站、燃气使用单位或个人因燃气设施故障或使用方法不当引发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事发地点相关单位或个人应立即报警,并向相关燃气企业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的扩大。燃气企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企业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险抢修,并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指挥部办公室收集到燃气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对燃气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判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及预警级别。

  3.1.3.3 预警信息发布 对于可以预警的燃气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新区管委会根据《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新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和解释四级燃气事故预警信息,同时报告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上报市应急办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和危害的相邻辖区政府。三级以上(含三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管委会通过“光明新区政府在线”网站统一发布燃气事故预警信息。对上级政府和部门发布的可能影响新区的燃气事故预警信息,管委会及时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

  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燃气事故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3.4 预警响应措施

  当新区管委会发布一般级别燃气事故预警信息后,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及时对收集的信息进行事态发展研判,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③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④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⑤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⑥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⑦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1.3.5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辖区内燃气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燃气事故级别预测会增大,预计本辖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彻底有效控制燃气事故的事态发展,燃气事故将扩大至较大等级甚至是较大级别以上时,应立即报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一般级别的燃气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和共享 燃气事故发生后,应按以下要求迅速、准确、多渠道报送相关信息。

  3.2.1.1 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首报、续报和总报。对发生时间、地点和影响比较敏感的事件,可特事特办,不受报送分级的限制。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

  如果燃气事故中涉及到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伤亡、中毒、失踪等,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由指挥部办公室配合综合办、社会建设局按相关程序协调处理。

  (1)首报内容

  ① 事发单位概况 ,包括事发单位的名称、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等;

  ② 事发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③ 初步判定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④ 事件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等信息。

  (2)续报内容 应包括事态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事故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3)总报内容 应包括事故处理结果、整改情况等。

  3.2.1.2 信息报告的时间和程序 燃气企业、燃气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燃气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确认事件的性质和等级,根据情况申请启动相应的预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指挥部报告。

  (1)一般燃气突发事故,事发单位及相关燃气企业到达燃气事故事发现场核实情况后,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报新区应急指挥中(30分钟内电话报告简要情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2)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故,事发单位及相关燃气企业到达燃气事故事发现场核实情况后,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报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及市燃气突发事故指挥部办公室(30分钟内电话报告简要情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3.2.1.3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事件本身敏感的燃气突发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上报新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由新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上报新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新区应急指挥中心。

  3.2.1.4 燃气突发事故中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新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同时向新区安委办报告。

  3.2.2 先期处置 燃气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相关燃气企业为第一响应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企业应急指挥机构启动运作,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2.2.1 现场处置 根据事发情况,事发单位及相关燃气企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派相关人员赶到现场,迅速组织事发地及周边人员疏散,控制事故现场,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2.2.2 抢险救援 在事发单位及相关燃气企业自身能力范围内,开展抢险和救援工作;

  3.2.2.3 事故报告 按照3.2.1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3.2.2.4 其他措施 其他相应处置措施和行动。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燃气事故,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指挥部应当启动应急响应或申请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

  3.2.3.1 四级(Ⅳ级)应急响应 本辖区发生的燃气事故确认为一般等级时,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指挥部在本辖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控制燃气事故的事态发展时,应立即向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

  3.2.3.2 三级(Ⅲ级)以上应急响应 本辖区发生的燃气事故确认为较大级别或一般级别燃气事故扩展为较大以上级别,或发生跨区的燃气事故时,指挥部应及时向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响应工作。新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2.4 指挥与协调

  启动一般级别应急响应时,指挥部行使指挥职能,指挥协调应急处置行动。

  启动较大以上级别应急响应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新区指挥部应立即向上级燃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并密切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5 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为指挥、协调燃气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指挥官、现场副指挥官以及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官的职责是:决定现场处置方案,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协调各成员单位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事件的级别及是否需要上级支持做出判断,及时向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报告事件处置动态并提出建议。

  当上级救援力量到达后,新区的应急处置力量服从于上级的统一指挥。

  3.2.6 处置措施

  一般级别燃气事故发生或燃气事故扩展为一般级别后,燃气企业及各部门(单位)根据相应职责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采取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危险源控制、交通管制、设备和场所管制、基础设施抢修、资金物资调拨、生活必需品保障、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动员、治安维护等相应处置措施。

  3.2.7 响应升级

  因燃气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它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指挥部应当及时报告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同时向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

  当燃气事故事态发展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辖区应急救援力量有效控制能力,需要上级燃气事故应急力量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上级燃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  

  3.2.8 社会动员

  根据燃气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指挥部可报请光明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由新区管委会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燃气事故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3.2.9 燃气事故信息发布

  3.2.9.1 信息发布要求 信息发布必须统一、快速、有序、规范。

  3.2.9.2 信息发布机构 指挥部或新区管委会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一般燃气事故新闻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燃气事故,由上级燃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时限发布事故处置情况信息。

  3.2.9.3 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救援进展、提示公众注意事项、事故区域的交通管制、燃气停供信息、临时解决措施以及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3.2.9.4 信息发布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官方网站、新区党工委、新区管委会官方微博和微信、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及时、有效地发布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3.2.10 应急结束

  3.2.10.1 当燃气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

  3.2.10.2 一般燃气事故,由指挥部或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2.10.3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由上级应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2.10.4 应急响应终止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应立即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及时补充以及恢复生产等事项。同时开展设备设施的修复和现场清理工作,尽快消除燃气事故产生的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安定。

  3.3.2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或遇到橙色、红色燃气事故预警后,指挥部应密切配合上级燃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并逐户核实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3.3.3 保险

  3.3.3.1 燃气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该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3.3.3.2鼓励相关单位和燃气企业为参加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应急专业队伍和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3.4 调查评估

  发生一般燃气事故,由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燃气事故,由上级应急机构组织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的目的是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故损失。

  3.3.4.1 调查机构 一般燃气事故由新区管委会或管委会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上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或***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3.4.2 调查要求 查明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3.4.3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件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3.3.5 恢复与重建

  燃气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办事处、社区、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结合事故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4.1.1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应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燃气事故的综合应急救援任务,依托现有的驻区武警现役消防队、相关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及街道、社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4.1.2 专业应急处置队伍 根据燃气应急工作需要,委托深圳市燃气集团宝安管道分公司、中石油西气东输管道公司广东管理处和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专业抢险队作为本辖区燃气管道事故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承担本辖区燃气管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委托深圳市深燃石油气有限公司、深圳深岩燃气有限公司专业抢险队作为本辖区液化石油气事故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承担本辖区液化石油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驻本辖区其他燃气公司的应急队伍作为本区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备用力量,承担本辖区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任务。各燃气公司应加强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队伍的建设,通过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手段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4.1.3 应急专家 城市建设局负责组建燃气应急专家库,为处置燃气事故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4.1.4 社会应急力量

  4.1.4.1 充分依靠部队、武警和预备役民兵的力量,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1.4.2 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燃气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4.2 经费保障

  4.2.1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应保证燃气应急资金的落实。

  4.2.2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驻本辖区各燃气企业应落实燃气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4.2.3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燃气事故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4.2.4 为处置燃气事故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4.2.5 各燃气企业应保障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抢险队伍建设资金的落实,必要时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给予适当补助。

  4.3 物资保障

  4.3.1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燃气事故抢险救援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建立紧急调用机制。

  4.3.2 驻本辖区各燃气企业要根据要求,在服务范围内配备必需的应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讯联络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

  4.3.3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3.4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医疗卫生保障

  公共事业局负责组织燃气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对燃气事故所引起的直接人员伤亡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的间接人员伤亡给予积极的救治。

  4.5 交通运输保障

  4.5.1 光明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4.5.2 光明交通运输局牵头,交警大队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4.5.3 燃气事故处置期间,配备指挥部办公室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5.4 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光明交通运输局、城市建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4.6 治安保障

  4.6.1 公安机关应建立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4.6.2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燃气突发事故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为燃气专业应急救援队处置燃气突发事故提供保障。

  4.6.3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控制事故肇事人员。

  4.7 人员防护保障

  4.7.1 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建立(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室内临时避险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4.7.2 在燃气事故处置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燃气事故的类型和特点,以及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8 通信和信息保障

  经济服务局负责组织有关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4.9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4.9.1 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各燃气企业根据自身应急管理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所需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燃气事故的抢险和救援。

  4.9.2 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新区应急办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新区财政提供一定的设备维护、保养补助费用,紧急情况下新区应急办可代表新区管委会直接调用。

  4.9.3 应急办按照市统一格式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4.10 室内临时避险场所保障

  社会建设局负责确定、协调使用和管理室内临时避险场所,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室内临时避险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4.11 科技支撑保障

  4.11.1 城市建设局应做好相关工作,配合市住房和建设局研究制定促进燃气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本地产学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燃气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4.11.2 新区应急委应建立互联互通的市、新区、办事处三级应急平台,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

  4.12 法制保障

  在燃气事故发生和延续期间,新区管委会根据授权或实际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由新区管委会综合办提供法律意见。

 

  5 、监督管理

  5.1 应急演练

  5.1.1 本预案演练 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本预案演练制度,适时组织桌面演练和综合性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和锻炼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每次演练都要做好演练评估工作。演练方案及演练评估情况报区应急办备案。

  5.1.2 相关预案演练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演练,演练方案及演练评估情况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1.3 燃气企业预案演练 各燃气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燃气事故应急演练,确保应急抢修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应急准备状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 

  5.2 宣传教育

  5.2.1 应急宣传

  5.2.1.1 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宣传计划,编制应急宣传资料;

  5.2.1.2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宣传应急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5.2.2 应急教育

  5.2.2.1 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各成员单位向公众开展应急教育活动;

  5.2.2.2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责范围,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等媒介开辟应急教育公益栏目,让公众掌握避险、自救、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5.2.2.3 各燃气企业应以安全用气和保护燃气设施安全为核心内容,以燃气用户、中小学生等社会公众为对象,通过燃气销售、服务环节,以及设立安全咨询点等渠道,切实加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3 培训

  5.3.1 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培训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管理意识、应急统筹能力和应急指挥水平。同时,应针对燃气事故的特点,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防护技能、隐患排查等方面进行培训,提升他们的应急救援工作能力。

  5.3.2 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培训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分别组织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救援和安全防护技能,提高实施救援协同作战的能力。

  5.3.3 燃气企业从业人员培训 燃气企业应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定期开展相关培训。辖区内各燃气企业应加强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燃气安全事件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4 责任与奖惩

  指挥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请新区党工委、新区管委会对处置燃气事故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燃气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法律责任进行处罚。

  5.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本预案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是指燃气经营者供给燃气用户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二)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庭院燃气设施和公用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三)主干道:又叫全市性干道,或者叫城市主要交通要道,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

  (四)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预案管理

  6.2.1 预案修订

  城市建设局负责建立燃气事故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法律、法规或规章关于应急预案的规定发生了变化。

  2、与上级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相冲突。

  3、在处置突发事件或应急演练中认为应急预案有必要予以修订的。

  4、其他应当及时修改预案的情形。

  6.2.2 预案的评审、发布和备案

  6.2.2.1 评审、发布

  本预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送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初审,报新区管委会审定后发布实施。

  6.2.2.2 备案

  本预案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备案。

  6.3 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编制,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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