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8〕第034号(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8〕第034号
被处罚单位: 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L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2月22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双明大道南侧、聚丰路(二号路)西侧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负责施工的开立医疗大厦项目工地正在施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1台正在作业的挖土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尾气进行监测,检测的数据为2.95m-1,超过《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SZJG49-2015)排放限值为0.5m 1的规定,超标4.9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报告》、营业执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2017年12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1107号),2018年2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更正书》(深光环更字[2018]00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2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环申通字[2018]第00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2018年3月1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你单位负责施工的开立医疗大厦项目工地未开工,现场没有工作人员。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罚款伍仟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3月9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