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9〕第087号深圳市光明区公明夜色酒吧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光环罚字〔2019〕第087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光明区公明夜色酒吧(经营者:周东;身份证号码:5113***********9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58493410P
经营者:周东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公明办事处红花路25小区19栋A、B、C一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5日23时,我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光明区公明办事处红花路25小区19栋A、B、C一楼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正在营业。我局委托深圳市安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你(单位)厂界外东侧一米处对你(单位)进行噪声监测,根据《检测报告》(编号:H&S190****2004)显示,检测结果为68dB(A),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2类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的夜间标准50dB(A)。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影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编号:H&S190****2004)、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2019年7月1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光明责改字[2019]第200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加工维修等商业经营场所和卡拉OK厅、歌舞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使用设备、设施产生噪声的,其边界噪声值或者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的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2019年8月2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9〕第05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为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2019年9月3日,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使用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使用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三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1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