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产业准入资格认定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简称“华侨试验区”)直管区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准入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汕头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汕自然资发〔2021〕75号)、《汕头市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准入标准指引(试行)》(汕市发改〔2021〕392号)和《汕头市新型产业目录(2021年本)》(汕市发改〔2021〕393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准入资格条件
华侨试验区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准入资格条件包括申报主体准入、产业类型准入及投入产出准入三个方面。
(一)申报主体准入
1.行业标准
申报主体经营业务涵盖先进制造、科技研发或产业平台等相关领域,并符合下列相关行业标准:
(1)先进制造。从事先进制造的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经营实力和行业带动力,具备整合所属行业上下游产业链的能力,且上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属近三个年度内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名单内的企业,可不受上述先进制造行业标准的限制。
(2)科技研发。从事高新技术或前沿科技研究、开发及应用的创新型企业,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经营实力,对所属行业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上一完整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
属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内的企业、具备国家级研发平台载体资质的企业,可不受上述科技研发行业标准的限制。
(3)产业平台。主要从事与先进制造业关系紧密的科研孵化业务创新型企业,具备较强的开发、运营及招商能力,具有相关项目开发经验(累计运营面积不低于15万平方米;属于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累计运营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属于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累计运营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
华侨试验区管委会的产业平台类企业作为申报主体,主导开发与先进制造业关系紧密的科研孵化等有关业务的,无需具备产业平台项目开发运营经验。
“三旧改造”或已出让工业用地申请转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项目,申报主体申请利用自有的工业、仓储、物流用房改建、扩建、拆建,改变用途用于从事与先进制造业关系紧密的科研孵化等有关业务的,主要项目资金为自有资金,且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的,无需具备产业平台项目开发运营经验。
2.其他标准
(1)申报主体(包括控股申报主体的上级企业、申报主体控股的下级企业)未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2)在汕头市新注册成立(注册日期距正式申报日期未满1年)的承接申报项目的企业申报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该申报主体的母公司或控股公司符合申报主体准入标准的,可确认该申报主体具备主体准入资格。
(二)产业类型准入
1.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汕头市产业发展方向及产业政策,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产业类型准入标准以市发改局公布的汕头市新型产业目录为准。
2.受让分割M0产业用房的买受人或承租人属从事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生产性咨询等类型的企业,且所属产业类型符合汕头市新型产业目录。
(三)投入产出准入
1.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不低于600万元/亩;
2.年产出强度(年产值或营业收入/项目总用地面积)不低于900万元/亩;
3.年亩均税收强度(年实际纳税额/项目总用地面积)不低于60万元/亩。
第三条 项目准入资格认定流程
(一)申报
申报主体应向受理部门华侨试验区经济发展局提出认定申报,并如实填报《汕头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产业准入申请表》、提交备齐相关能力证明资料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材料。对申报项目资料不齐备或填写不规范的,受理部门应予以退回,申报主体应补充完善后重新申报;对不符合《指引》及《目录》要求的,受理部门不予受理。
(二)预审查
1.受理部门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指引》的准入标准进行初步审查(3个工作日内),审查内容包括申报主体、行业资质、申报项目的产业类型以及信用情况、投入产出情况等。
2.受理部门在受理申报后同步征求市发改局、工信局、科技局和投资促进局等市有关单位(下称市有关单位)对项目准入资格认定意见(3个工作日内),在征求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作出预审查意见。市有关单位对认定申报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有疑问的,受理部门可要求申报主体补充完善;存在异议的,由受理部门将市有关单位意见转送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应修改补充完善后再次上报。
3.受理部门应根据预审查情况及市各有关单位意见,出具书面预审查意见。
(三)公示
经受理部门预审查通过后,由受理部门将申报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审批
通过预审查和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受理部门报华侨试验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出具书面准入审查意见,并将准入审查结果及有关材料报市政府审定。
(五)发证入库
经市政府批准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向申报主体出具《汕头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确认书》。受理部门应将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录入华侨试验区门户网站建立的华侨试验区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信息库。
第四条 审查材料
申报主体向华侨试验区管委会申请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准入资格认定,应提交以下项目材料:
(一)关于向华侨试验区管委会申报认定为汕头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报告。
(二)《汕头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产业准入申请表》(见***)。
(三)申报主体及在华侨试验区注册成立用于承接申报项目之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申报主体基本情况说明、申报主体的企业信用报告及控股关系材料(如有)。
(四)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申报主体母公司或控股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申报主体属在汕头市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五)拟落地项目的建设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开发面积以及容积率、建设周期、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强度、财政贡献、拟分割转让情况、拟引入上下游产业情况(如有)等。
(六)产业平台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经验证明文件、招商计划书、招商能力及客户渠道资源证明材料(如有)、属省级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证明材料(如有)等。
(七)申报主体属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等企业资质的有关证明(如有)。
(八)市政府和华侨试验区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华侨试验区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对华侨试验区直管区范围内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开发主体和入驻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值、财政贡献进行监管。
第六条 本细则由华侨试验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21年9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8日。
***:汕头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产业准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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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产业准入申请表
区(县)或功能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