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2016年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
汕市发改函〔2016〕538号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开展2016年药学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等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悉。根据原省物价局《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2〕823号〕规定,现就你局组织开展2016年药学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向参加2016年药学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费,每人每课时4元,共42个课时,即:每人每期168元。培训费含场租费、办公费、师资费、管理费、报名费、考务费、水电费、实习实验材料费、表格证册费。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二、请你局按申请的教学内容、课时数开展培训,不得只收费不培训或少培训。
以上函复于成文之日起执行。请于文到之日起15天内到我局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培训)手续,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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