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32人全部获刑
2018年12月28日,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及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罗志良等3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一审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天秤厅公开宣判。
罗志良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污染环境罪、***罪,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同案的陈灵文等15名被告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九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九个月至二年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查明,2011年底起,为垄断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的地下***行业,罗志良招纳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不断扩充势力,并暴力驱赶其他从事地下***的人员,逐步发展成为层级明确、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红旗镇一带,通过实施开设***、打砸或者强行入股其它地下***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收益;发放高利贷、聚众***、非法倾倒垃圾从中谋利;向派出所民警萧某及辅警张某(均另案处理)行贿47万余元,以寻求非法庇护和纵容。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公诉人从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四个特征进行充分答辩,并详细举证。32名被告人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全部认罪。
斗门区检察院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的原则,合理配置办案资源,依法从严从快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沉重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有效提升了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