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岗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和自行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解读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提高信息公开质量和实效,增强政策的贯彻力和执行力,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和自行采购的采购活动,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深龙府办〔2017〕23号)精神,特制定《龙岗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和自行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相关解读方案如下:
一、解读提纲
(一)《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二)《暂行规定》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解读形式
撰稿解读。
三、解读途径
政府部门网站。
四、解读时间
《暂行规定》发布后及实施期间。
***:关于《龙岗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和自行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关于《龙岗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和自行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为明确政府采购各方职责,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和自行采购的采购活动,区财政局牵头起草了《龙岗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和自行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将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基本背景
2018年11月14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并发表***,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会议指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改进政府采购代理和评审机制,健全科学高效的采购交易机制,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措施,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加快形成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和自行采购作为采购人主体责任体现的重要方式,规范和完善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和自行采购的管理机制是深化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
(二)必要性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逐步深入,采购标的日趋复杂多样,需要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各种采购方式实现采购目的,财政部门须在政府采购领域简政放权、发挥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作用的同时,健全采购人非公开招标方式和自行采购的规范制度。在“区主要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省审计组也提出相关整改要求,通过健全我区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和自行采购的规范制度,顺应了进一步完善监督审核机制的整改要求。
二、《暂行规定》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三、《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暂行内容》共五章24条,分为“总则”“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自行采购”“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龙岗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或者自行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采购活动。对责任主体进行界定,对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同时明确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且应当建立采购专责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章,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明确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经区财政部门批准;对三种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整个流程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对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以及竞价采购不同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申请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公示要求以及组织实施机构进行规范。
第三章,自行采购。明确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经区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可以转为自行采购的情形,并对相关申请程序、需提交的材料以及相关信息公告等进行规范。要求采购人健全内部政府采购制度,明确自行采购项目操作规定,规范采购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要求一级预算单位应加强对下属单位的指导监督,区级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内的统筹协调,履行相应管理和监督职责。强调采购人非公开招标及自行采购行为违反《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明确《暂行规定》具体实施的解释权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