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青少年法制教育馆装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我局工作安排,我局派出审计组于2013年6月27日至2014年1月2日对深圳市龙岗区青少年法制教育馆装修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根据有关审计准则,区司法局对其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位于区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内,对部分课室及外走道装修改造作为青少年法制教育馆。该工程由深龙发改〔2010〕118号文批复项目总投资为153.39万元,资金来源为政府统贷。工程内容包括:原装修面拆除,地面、墙面、天棚及广告艺术等装饰工程及相应的强弱电工程、消防工程等,不含渗水维修工程(根据建设单位意见,相关费用从其他项目中支出)。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区司法局,设计单位为深圳市金典盛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深圳市金钢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深圳市金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于2010年5月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进行了施工招标,中标价为961 753.85元。该工程于2010年6月10开工,2010年8月20日通过了竣工验收。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该工程在深圳市骏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和建设单位结算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审计,送审造价为1 330 282.87元,审计审定造价为1 162 433.11元(其中建安费986 374.92元),核减金额167 849.76元,核减率为12.62%。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至审计时止,区司法局于2010年共收到区财政局拨该工程款项86万元。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基本执行了建设程序,工程资料齐全;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基本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反映了本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情况,但未完整反映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及其他费用167 849.76元。多计原因如下:
1.工程直接费多计120 365.68元,多计造价的原因是部分工程量与单价调整,共核减120 365.68元。
2.多计工程其他费用47 484.08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核减装饰设计费14 405元、工程监理费6 892.56元、临时设施费12 800元、工程保险费1 300元、工程咨询费(预算)1 186元、竣工图编制费6 000元和招标代理费1 667.72元。
(二)多列工程成本129 182.84元。根据建设单位意见,渗水维修工程相关费用从其他项目中支出。建设单位于2010年在青少年法制教育工程款科目中列支渗水工程款(1)68 222.04元、渗水工程款(2)58 960.80元、渗水工程咨询费(1)1 000元和渗水工程咨询费(2)1 000元。 以上四项费用共计129 182.84元,不应列入该工程成本。
(三)未按规定及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该项目于2010年8月20日竣工验收,2013年6月送审,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送审,该行为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应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处理意见
(一)关于多计工程造价167 849.76元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颁布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的规定,该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造价167 849.76元应予以调减,以审定造价1 162 433.11元进行结算。
(二)关于多列工程成本129 182.84元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将多列的工程成本调出该工程科目。
(三)关于未按规定及时送审的问题。建设单位今后应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送审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