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宝安函〔2018〕323号宝安交通运输局关于深圳市宝安区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20183154号提案的答复
牛金瓶等20名委员:
《关于规范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牌的提案》(第 20183154 号提案)收悉。现我局答复如下:
一、我局负责市政管养道路范围内的交通指示标牌的管养维护工作,有关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是按照国家及深圳的相关规范来进行设置,包括《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06)、 《道路标志和标线》(GB 5768-2009)、《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等。
二、经现场核查,牛金瓶委员反映在新安二路与大宝路十字路口所设立的社区、居委等指示牌属非道路标志,根据市交通运输委行政许可规定,非道路指示牌的设置需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对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违规设置的非道路指示牌,我局已于6月6日拆除完毕,共拆除非道路标志牌9个。
三、如需完善道路指示,可向我局提出说明。如属道路指示牌范畴,我局将组织设计单位现场勘察制定方案,并组织予以完善。
四、我局将加大道路设施巡查力度,对发现设置不规范、不合理、污损的标志牌将予以整治;对有被树木遮挡标志牌的,将及时通过交运通系统上报至城管部门处理。
最后,衷心感谢你们对交通事业提出的宝贵意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你们能一如既往地为交通事业建言献策,对我们的工作予以关心、理解和支持。
专此答复。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宝安交通运输局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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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第20183154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