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湾区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金府办〔2011〕34号
关于印发《金湾区创业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航空产业园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各单位:
《金湾区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金湾区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珠金办〔2008〕43号),《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创业者,是指参加了我区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本区户籍城乡劳动力。本办法适用的创业扶持项目,是指在我区创办非国家限制企业、个体工商业、规模种养业(承包种植无公害蔬菜地50亩以上;承包种植生态瓜果地100亩以上,其中承包荔枝、龙眼种植地300亩以上;承包养殖鱼塘50亩以上;开办养猪场存栏量500头以上;开办三鸟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开办养兔场存量300只以上)及社区和家庭加工点(提供10个或以上灵活就业岗位),且经区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创业项目。根据《关于印发本办法所称的区创业办,是指金湾区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创业办,镇的简称镇创业办)。本办法所称的就业困难群体,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农村贫困户)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力;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乡“4050”(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城乡复员退役失业军人(不包括已领取政府自谋职业补贴的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三条 本办法只针对金湾区财政拨付及各镇配套拨付的创业专项资金制定,各部门或民间组织筹集的创业基金使用办法由筹集单位另行制定。
第四条 区、镇分别设立创业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银行商业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项目推介、创业宣传等。区财政每年至少安排300万元,各镇财政分别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的创业专项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创业专项资金的支付,除明确规定的外,由区、镇财政按6:4比例分担。
第六条 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配套使用的原则,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区、镇创业办负责创业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申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区、镇财政部门负责创业专项资金的财政专户核算、资金核拨、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监督等日常监管工作。
第八条 创业者获得各项创业专项资金后,须专项用于创业和带动就业,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由区、镇创业办责令其退回。
第九条 创业者骗取、恶意申领创业专项资金的,区、镇创业办负责追回已拨资金,3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向社会公告。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财政、审计、监察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资金项目与申办程序
第十条 税费减免
按照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以及工商、税务部门制定的操作细则,由创业者直接到辖区工商、税务部门申办。
第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
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操作规程申办。
第十二条 创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具有开办创业培训班资格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
(二)补贴标准。参加创业培训且考试合格的,按每人1200元给予补贴;考试不合格的,按每人600元给予补贴;中途退学或报名后不参加培训及考核的,不予补贴。
(三)申办程序。申请单位向培训对象户口所在镇创业办提出申请,并分别递交以下资料:
1.《金湾区创业补贴申请表》、《金湾区创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各一式四份;
2.参加创业培训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参加创业培训综合考核不合格的,提供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证明;
3.参加创业培训人员户口所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经劳动保障信息系统打印的《培训通知书》;
4.区创业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创业见习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2个月内参加见习的创业者。
(二)补贴标准。创业者在定点创业见习基地见习的,按每人每月500元给予其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3个月。每位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见习生活补贴,于见习满3个月后的2个月内一次性提出申请。
(三)申办程序。申请人向培训对象户口所在镇创业办提出申请,并分别递交以下资料:
1.《金湾区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
2.《金湾区创业见习证明》;
3.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户口所在镇创业办开具的《创业见习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区创业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创业见习实训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经区创业办认定的定点创业见习基地。
(二)补贴标准。定点创业见习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见习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其实训费补贴,最长不超过3个月,于创业者见习满3个月后的2个月内一次性提出申请。
(三)申办程序。申请单位向见习人户口所在镇创业办提出申请,并分别递交以下资料:
1.《金湾区创业补贴申请表》、《金湾区创业见习实训费补贴花名册》各一式四份;
2.参加创业见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参加创业见习人户口所在镇创业办开具的《创业见习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区创业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银行商业贷款贴息
(一)贴息对象。创业者以本人名义在金湾区开办且正常守法经营3个月以上,并成功获得银行商业贷款的创业扶持项目。
(二)贴息标准。给予申请人所创办的创业扶持项目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贷款的贴息,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每位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资助,每个创业扶持项目只能按一人申请。
(三)申办程序。创业者偿还贷款每满一年后,一次性向户口所在镇的创业办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1.《金湾区创业补贴申请表》,《金湾区创业贴息补贴明细表》各一式四份;
2.《金湾区创业扶持项目认定表》原件;
3.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贷款合同、放贷凭证、还贷凭证、计息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6.区创业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创业启动补贴
(一)补贴对象。创业者以本人名义在金湾区开办且正常守法经营3个月以上的创业扶持项目。
(二)补贴标准。
1.租金补贴:给予申请人在创业之初租用创业场地的租金补贴,每月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月租金的50%,累计补贴时间不超过6个月,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每位创业者、每个创业扶持项目均只能享受一次租金补贴。
2.购置启动物资补贴:给予申请人在创业之初购置启动物资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启动设备物资费的50%,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每位创业者、每个创业扶持项目均只能享受一次购置启动物资补贴。
3.以上两项补贴,每位创业者、每个创业扶持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三)申办程序。申请人向户籍所在镇的创业办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1.《金湾区创业补贴申请表》及《金湾区创业启动补贴明细表》各一式四份;
2.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租金补贴的需提交创业场地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购置启动物资补贴的需提交物资购置***原件及复印件(镇创业办需对申领金额进行核实);
4.《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规模种养户、社区加工点可不提供);
5.规模种养户需提供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区加工点需提供户籍所在镇劳动所批准开办函原件及复印件;
6.《金湾区创业扶持项目认定表》原件;
7.项目所在地村(居)出具的《正常经营证明》原件;
8.区创业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创业者以本人名义在金湾区开办且守法经营的创业扶持项目。
(二)补贴标准。申请单位新招用区内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月30元给予岗位补贴;招用我区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岗位补贴;此项补贴每半年申请一次,于每年7-8月份申请本年度上半年的补贴,次年1-2月份申请上年度下半年的补贴,逾期不受理。
(三)申办程序。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镇创业办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1.《金湾区创业补贴申请表》、《金湾区创业点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各一式四份;
2.岗位补贴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属就业困难人员的还需相应《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出申请补贴前6个月的员工签名工资表(用人单位提供);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提出申请补贴前6个月的申请补贴人员的社保缴费明细单;
5.《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6.《金湾区创业扶持项目认定表》原件;
7.项目所在地村(居)出具的《正常经营证明》原件;
8.区创业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创业者以本人名义在金湾区开办且守法经营的创业扶持项目。
(二)补贴标准。申请单位新招用区内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我区上年度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按最低缴费比例)及生育保险费费率之和计算,给予50%的补贴;此项补贴每半年申请一次,于每年7-8月份申请本年度上半年的补贴,次年1-2月份申请上年度下半年的补贴,逾期不受理。
(三)申办程序。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镇创业办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1.《金湾区创业补贴申请表》、《金湾区创业点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各一式四份;
2.社保补贴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提出申请补贴前6个月的申请补贴人员的社保缴费明细单;
4.提出申请补贴前6个月的员工签名工资表(用人单位提供);
5.《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6.《金湾区创业扶持项目认定表》原件;
7.项目所在地村(居)出具的《正常经营证明》原件;
8.区创业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残疾人及低保人员创业奖励金
(一)补贴对象。以本人名义在金湾区开办创业扶持项目且正常守法经营3个月以上的残疾或创业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创业者。
(二)补贴标准。一次性奖励2000元,每户只能一人享受。
(三)申办程序。申请人在经营满3个月后,到户口所在镇创业办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1.《金湾区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
2.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创业后的缴费明细单;
5.《金湾区创业扶持项目认定表》原件。
6.项目所在地村(居)出具的《正常经营证明》原件。
7.区创业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创业失败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以本人名义在金湾区开办创业扶持项目,至少正常守法经营6个月以后停业,经区创业办认定创业失败的创业者。
(二)补贴标准。从创业失败之次月起,6个月内给予每人每月300元补贴,共计1800元,认定创业失败后两个月内一次性提出申请。每位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每个创业扶持项目按一人申请。
(三)申办程序。申请人到户口所在镇创业办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1.《金湾区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营业证照注销证明材料;
3.申请人《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户口簿》、《身份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金湾区创业失败认定表》原件;
5.《金湾区创业扶持项目认定表》原件;
6.项目所在地村(居)出具的项目停业证明原件;
7.区创业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创业成功奖励。
(一)奖励对象。创业者以本人名义在金湾区开办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万元,正常守法经营1年以上且带动创业和稳定就业明显的创业扶持项目。
(二)奖励标准。
1.年纳税总额3万元以上(包含3万元,下同)5万元以下,带动本区户籍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3人以上(包括3人,下同)创业或就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2.年纳税总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带动本区户籍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5人以上创业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3.年纳税总额超过10万元,带动本区户籍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10人以上创业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每位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每个创业扶持项目只能按一人申请。
(三)申办程序。申请人向户口所在镇创业办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1.《金湾区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
2.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金湾区创业点招用本地户籍失业和富余劳动力人员花名册》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招用本地户籍失业和富余劳动力人员最近6个月的缴费明细账单;
5.《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6.由主管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或者有关纳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金湾区创业扶持项目认定表》原件;
8.区创业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创业项目推介补助。
(一)补贴对象。经区创业办核准举办项目推介会的组织或个人。
(二)补贴标准。每场推介会补助3000至5000元。
(三)申办程序。申请人向推介会举办地创业办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1.《金湾区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或创业中介组织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3.经区创业办批准的举办创业项目推介会的申请;
4.参加创业项目推介会的《金湾区创业推介项目汇总表》
5.创业项目推介会举办成效汇报材料;
6.创业项目实际推介的证明材料(如照片、视频、新闻报道等);
7. 区创业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创业宣传费用
(一)申请对象。区新闻中心、区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申请标准。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申请,区级全年累计总额不超过15万元;此项费用区级财政承担区级单位,镇级财政承担镇级单位。
(三)申办程序。申请人向区创业办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
2.经业务主管区领导和主管创业工作区领导批准的宣传工作方案;
3.申请资金使用明细表;
4.创业宣传举办成效汇报材料;
5.区创业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创业工作年度奖励。
(一)奖励对象。每年区政府授予的优秀创业者、创业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标准。优秀创业者每人3000元,创业工作先进单位2000元、先进个人500元,此项补贴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
(三)申办程序。每年由区创业办制定具体评选方案,评选出创业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由区创业办负责发放到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扶持创业典型经费
(一)申请对象。区直各单位。
(二)申请标准。申请单位用于帮扶创业带动就业作用明显、有望做大做强的创业典型,每个典型帮扶金额不超过1万元,此项费用全年累计总额不超过50万元,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
(三)申办程序。申请单位向区创业办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须经申请单位分管区领导签字同意;
2.帮扶创业典型名册,须经申请单位分管区领导签字同意;
3.每个创业典型的基本情况、创业过程、创业带动就业情况、先进事迹材料、做大做强的计划(由创业者提供),每份材料都要经各镇创业办盖章认定;
4.申请资金使用明细表;
5.区创业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注意事项
(一)申领补贴或奖励所提供的资料中,除本《办法》***中的制式表格及有关证明外,其它资料中的原件用于核对复印件,镇创业办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加上“与原件相符”的意见后加盖公章,并将原件退回。
(二)申领补贴或奖励所提供的资料中,除特别说明外,一律提供一式一份。
第二十七条 同一个创业项目,同时符合市、区现行的就业扶持政策及本《办法》时,只能选择一个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第五章 创业专项资金审批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补贴、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审批手续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创业专项资金审批单位须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镇创业办审核
从收到申请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实地考查工作,审核合格的,加具意见上报;审核不合格的,给予回复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由区创业办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
(二)区创业办审批
从收到申请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评估等审批工作,审批合格的,送区财政局复核;审批不合格的,给予回复并说明理由。
(三)区财政部门复核拨付
从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复核工作,复核无误的,按规定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将区级资金下拨到镇级财政;复核有异议的,给予区创业办回复且说明理由,再由双方会审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镇财政部门拨付配套资金
从收到区级下拨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连同镇级配套资金一起拨付给申请单位(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1.金湾区创业补贴申请表
2.金湾区创业扶持项目认定表
3.金湾区创业见习基地申请表
4.金湾区创业见习通知书
5.金湾区创业见习证明
6.金湾区创业扶持项目正常经营证明
7.金湾区创业扶持项目停业证明
8.金湾区创业失败认定表
9. 金湾区创业贴息补贴明细表
10.金湾区创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11.金湾区创业见习实训费补贴花名册
12.金湾区创业启动补贴明细表
13.金湾区创业点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14.金湾区创业点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
15.金湾区创业点招用本地户籍失业和富余劳动力人员花名册
16.金湾区创业推介项目汇总表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驻区各单位。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