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须申报社保年审非公立医疗机构可申报用电同价
我市商事主体须申报“社保年审”
我市商事主体全部实行网上报送年报,今年在“商事主体公示信息录入系统”新增“社保年审”。市社保局提醒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6月30日前须进行“社保年审”申报。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根据国家、省的通知要求,我市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网站“商事主体公示信息录入系统”新增“社保年审”。凡于2016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都要进行申报。申报时间截至6月30日。
商事主体全部实行网上报送年报。商事主体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网站(网址:www.szmqs.gov.cn)或深圳信用网(网址:www.szcredit.com.cn)登录商事主体公示信息录入系统,按提示填写、报送年度报告。商事主体报送的年报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址:gsxt.gdgs.gov.cn)向社会公示。
“社保年审”要申报哪些内容?据了解,具体包括:一、参保各险种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不含离退休人数);二、单位缴费基数,指报告期内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参保人员的社保缴交基数口径计算;三、本期实际缴费金额,指报告期内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补缴欠费;四、单位累计欠缴金额,指截至报告期末单位累计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金额(本金)。
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向社会公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非公立医疗机构可申报“用电同价”
从市卫计委获悉,我市已于今年1月出台社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用电同价”的政策,目前申报工作正在进行中,社会办机构只要基本医疗服务量占年度服务量50%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就可以向深圳市卫计委提出申请,截止时间为4月30日。
近年来,大力鼓励社会办医,让社会办和政府办医疗机构的待遇趋同,已经成为国家医改的“风向”。
深圳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年度基本医疗服务业务量达到其年度医疗服务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其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2017年1月22日,深圳市发改委正式印发《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电价问题的通知》,落实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电同价”的政策。
2月24日,深圳市卫计委发文通知,全市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都可以向该委申报“用电同价”。近日,申报受理正式启动。
申报的核心条件是“基本医疗服务量占年度服务量50%以上”。何为“基本医疗服务”?对此,深圳市卫计委作出了清晰的界定:基本医疗服务是指纳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和住院服务。基本医疗服务量按照门诊量和住院床日分别核算,再计算平均占比。
社会办医疗机构可省下多少电费?以深圳光明新区一家日门诊量约为800人次的社会办综合医院为例,预计一年可以减少电费支出406346元。
申报流程分四步走
1、非公立医疗机构向深圳市卫计委提交:上一年度的门诊和住院医疗服务量、门诊和住院基本医疗服务量以及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2、深圳市卫计委对申报单位的数据进行审核。
3、申请单位凭深圳市卫计委核实文件,向属地供电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相应用电类别。
4、经供电管理部门审定,给予申请单位与政府办医疗机构相同标准的电费价格,自变更电费价格月份开始连续执行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