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罗府〔2010〕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已经区政府五届七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
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新闻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打造阳光政府,保障新闻记者采访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舆论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深府〔2009〕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一、新闻发布的含义及新闻发布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新闻发布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利用新闻发言人或其他授权形式,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本行政机关相关政府信息、表达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的行为及加强与公众沟通的相关工作。
(二)行政机关新闻发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信息公开原则。新闻发布的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
真实性原则。新闻发布工作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同时应尊重新闻规律,做好新闻策划,体现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
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政府新闻发布的第一责任人是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对新闻发布工作负领导责任。新闻发言人依行政首长授权发布新闻,并对行政首长负责;
分级发布、归口负责原则。新闻发布责任与行政管理权限相对应,既对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又主动回应社会公众信息诉求;
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及时发布新闻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
(一)我区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架构实行三级负责制: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具体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新闻发布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组宣科、区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社区工作站、学校及区属医疗卫生机构新闻发布工作由各社区工作站站长、学校及区属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
(二)区政府设新闻发言人一名,由全面了解情况的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或综合协调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设新闻发言人一名,由分管负责人担任。各社区工作站、学校及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各设新闻发言人一名,由社区工作站站长、学校校长及区属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担任。行政机关其他负责人必要时也可根据授权以新闻发言人的身份对外发布新闻。
新闻助理可由行政机关内设部门媒介素养好、业务素质高的负责人担任。
各级新闻发言人实行AB角制度,在新闻发言人不在岗的情况下,由行政首长指定B角履行新闻发布职能。在明确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助理的前提下,各处以上单位可成立新闻发言人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新闻发布工作。
区政府及区级行政部门、社区工作站、学校及区属医疗卫生机构的新闻发言人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由区政府新闻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新闻发言人及“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统筹并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事务;
2.受理媒体记者采访申请,接待、安排和接受记者采访,并为记者采访提供相关服务;
3.搜集了解、研究分析新闻媒体及公众关于本行政机关事权范围所涉及重大事项的报道评论情况,接受并回应社会舆论监督,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计划;
4.执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的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事务;
5.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新闻发布有关的其他工作。
各级新闻发言人应当积极接受记者采访。新闻助理应紧密关注舆情,协助新闻发言人工作,为记者采访提供方便和服务。行政机关行政首长也应积极面对新闻媒体,开展重大信息的新闻发布。
新闻发言人应加强本行政机关新闻发布制度建设,规范相关工作程序,加强本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的媒介素养教育和公共关系培训,不断提高公职人员与新闻媒体沟通的水平。
三、政府新闻发布的范围、内容和实施方式
(一)凡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主动启动相关程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或向社会公众通报的;
2.舆论已经或可能广泛关注的事件、话题,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之内应公开说明相关情况的;
3.在公报、公告等形式之外需要进一步解释和说明的;
4.上级行政机关指定应开展新闻发布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开展新闻发布的。
(二)行政机关以新闻发布方式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常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要求公开并适合新闻发布的内容;
社会热点:对新闻媒体及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社会热点的事实确认、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
重要预警信息:包括即将发生自然灾害、政府将采取的公共管制措施等可能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
重大活动:以行政机关名义主办承办的社会文化、经贸交流、体育竞赛、会展论坛等大型活动的相关信息;
对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的事项的及时回应;
其它需要对外披露、介绍的情况以及区委、区政府授权发布的新闻。
(三)政府新闻发布的实施方式除了定期不定期地举办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发布外,各级新闻发言人也可通过接受记者专访、提供新闻稿、记者招待会、情况介绍会、吹风会、媒体访谈、网络发布、答复电话咨询、发表声明、谈话等适当的方式及时发布新闻。
(四)行政机关开展新闻发布,应遵循快速、主动、准确的原则,并采取合适的形式进行:
1.主动发布的常规信息,应在相关信息制作审定完成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新闻发布;
2.社会热点信息,应视公众舆论情况及新闻媒体的采访诉求,及时组织新闻发布;
3.对于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所反映的问题,应积极回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行政机关应规范新闻发布程序,明确工作责任,核实发布内容,确保真实准确。新闻发布的内容由发布机关的行政首长审定;发布内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事前进行沟通,并共同确认;涉及全市工作大局的可由行政首长视情况提请上级领导审定。
四、新闻发布会的具体运作程序
(一)新闻发布会的申报审批和组织实施。以区政府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新闻办共同组织实施;各街道办事处拟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由区政府新闻办审批后,视情况共同组织实施或自行组织实施;区政府各部门拟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报区政府新闻办备案后,视情况共同组织实施或自行组织实施;各类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会,经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审批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与区政府新闻办共同组织实施,有关街道和部门予以配合。
(二)新闻发布的内容审批和保密审查。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内容审批、保密审查机制,明确相关程序和责任。新闻发布的内容由发布机关的行政首长审定;发布内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事先与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确保信息一致;重大事件的发布内容由行政首长提请上级领导审定。在新闻发布之前,应参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法律规定,对拟发布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三)新闻发布会的时间和地点。新闻发布会时间以30—60分钟为宜,其中记者提问时间不少于一半。新闻发布地点的选择应兼顾发布单位和新闻媒体的需要。例行新闻发布会可使用本部门会议室,并主动向媒体提供应有的新闻服务;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会应尽量在突发事件发生地附近选择合适的场所进行新闻发布,有利于对现场新闻媒体采访活动的控制和引导。
(四)新闻发布会的对象。主要面对新闻单位记者,视发布内容,可邀请有关部门和群众代表参加。主办单位应于新闻发布会召开前2—3日对发布会的参加人员给予口头或书面通知。
(五)新闻发布会的程序。介绍新闻发布议题及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新闻发言人或有关人员回答记者提问。
(六)新闻发布会文字材料由新闻发言人工作小组负责准备。通常包括:新闻发布稿、有关新闻素材、答复相关问题的口径、必要的资料索引。
(七)设立新闻发布会网页。在罗湖政务网和罗湖社区家园网设立新闻发布会专门网页,预告各单位各部门举行新闻发布会的消息,及时公告新闻发布会的内容。
(八)建立发布后评估机制。在新闻发布会后,新闻发言人工作小组应及时收集国内外网络、媒体登载刊用情况,分析发布效果,以进一步改进提高新闻发布工作。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快速处置机制
(一)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四大类。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和分阶段发布的原则。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原则上应在启动事件处置预案的120分钟内发布已掌握的事件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及现状等基本信息,并视事态发展及处置进展开展后续发布,发布政府所采取的措施、政府表态、提示公众注意事项等信息。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四)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纳入事件处置总体部署,坚持事件处置与新闻发布同步安排、同步推进。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主管部门新闻发言人为新闻发布责任人,按照事件处置的分级响应原则开展工作。多家部门联合处置事件时,由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有关领导指定处置事件的牵头部门的新闻发言人作为新闻发布责任人。
(六)新闻发布稿的撰写工作原则上由负责处置事件的部门负责,由负责处置事件的部门行政首长或新闻发言人初审,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稿件还应报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有关领导终审。
(七)突发公共事件一般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散发新闻通稿、口头或书面回答等方式为主,视情况安排相关部门新闻发言人接受重点媒体专访。
(八)事件现场可能涉及公共安全的,应依法设置警戒线,划定新闻采访区,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事件处置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应尽可能在现场协调做好新闻发布、记者服务和接受采访工作。
(九)发布内容应及时完整登载在“深圳政府在线”网站、罗湖电子政务网、罗湖社区家园网上,以防止个别媒体歪曲报道。
六、境外记者采访接待工作
(一)认真核实来访境外记者的身份。各单位、部门接到境外记者的采访申请时,及时联系区委宣传部,由区委宣传部与市委外宣办、市台办和市外办沟通,对境外记者的身份进行核实。
(二)行政机关收到境外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是否接受采访的回复。能够当场回复的,应当当场予以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于不能安排采访或提供答问内容的,应充分说明理由。
(三)积极准确介绍客观情况。对于境外记者的正当采访活动,原则上应由被采访单位新闻发言人积极主动接受采访,围绕业务范围准确客观介绍情况;接待境外记者必须热情友善,有理有节。
(四)加强新闻发布会的境外记者管理工作。视情况的需要报经区委宣传部同意后,由区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在市政府新闻办、市外办、市台办的指导下,可邀请境外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
(五)涉及国家机密、特别重大及复杂敏感事件,以及其他不宜接受采访的问题,应有理有节予以婉拒,必须提出合理理由,切忌态度生硬。
(六)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应注重对境外记者的接待、服务和管理,可通过主动发布新闻、现场设置采访区域、加强与境外媒体沟通等手段有效引导外部舆论。要切实加强与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新闻办的沟通联系,确保信息畅通,协同配合;确保口径一致,及时准确发布信息。
七、舆情的收集处理及***分析工作
(一)坚持“早发现、早应对”工作原则,由区政府新闻办牵头,各单位新闻发言人工作小组、通讯联络员队伍及网评员队伍继续做好境内外媒体和网站涉及罗湖报道评论情况的收集分析工作,并充分利用网络贴文、新闻报料等加强舆情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及早处理。
(二)各街道、各部门在发布新闻后,新闻发言人工作小组和通讯联络员队伍要加强对传媒报道的***和网站评论,有关人员包括网评员可通过网络跟贴及后续发布等方式,加强对发布效果的维护。
(三)尊重新闻规律,针对发布内容和舆论形势,加强新闻策划,把政务信息转化为贴近媒体和公众需求信息加以发布。
(四)依托罗湖社区家园网等网上阵地,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传播作用,利用通讯联络员队伍及网评员队伍资源,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在罗湖社区家园网发表政策解读文章,有组织地开展网上宣传;围绕时政新闻热点和网民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尤其是发生在我区并引起网上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地开展网上评论;针对境内外网上论坛中网民讨论的涉粤、涉深及涉及罗湖的热点问题,在罗湖论坛中发表引导贴文,有目的地开展网上引导,把党和政府所倡导的与群众所需要的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弘扬社会正气的目的。
八、新闻发布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一)区政府新闻办应加强对各部门新闻发布工作的绩效评估和督促检查,对积极开展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工作不积极、造成工作陷于被动,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问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二)区政府应建立新闻发布投诉、评估、监督工作的沟通协作机制。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受理媒体和公众对新闻发布工作的投诉举报、意见建议,并开展调查核实、监督处理工作。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移交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的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三)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专门列出新闻发布工作内容,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放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回应社会热点等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新闻发布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的机关依法追究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1.依法应当发布新闻而不发布,或未在有效时间内发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2.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无故拒绝、阻挠记者合法采访,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3.对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突发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及时发布新闻,或者故意发布虚假新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4.违反程序规定擅自发布新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5.拒绝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新闻发布指令,或延误时机,执行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6.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公开了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行政机关应建立行政事务与新闻发布工作的信息沟通机制,为新闻发布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
(六)行政机关新闻发言人、新闻助理按照正常程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七)对于行政机关及其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发布新闻,而新闻媒体故意歪曲事实、进行虚假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主管部门及本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司法、行政、外事、舆论等渠道或方式予以澄清、交涉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行政机关应在队伍建设、后勤保障、技术平台等方面对新闻发布工作予以重视和支持。新闻发布工作所需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行政机关应建立新闻发布原始资料专门档案并加强管理。
(九)区政府新闻办应加强对全区新闻发布工作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新闻发布业务应纳入各类领导干部进修班、公务员培训班的基础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