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全部直接出口)进口设备退税核查的紧急通知
各相关企业:
由于国家政策调整,从2002年10月1日起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实行照章征税;待核查符合全部直接出口后,再行返还有关设备进口缴税。
现根据商务部办公厅等四部委的补充通知(商办资函[2011]979号),有关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核查工作已经启动。请各企业依据上述文件(***1)及时准备资料,并于2011年10月25-28日将资料送市科工贸信局外资管理科初审。是否符合产品全部直接出口条件请对照《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问题的意见》(财办关税[2008]12号)(***2)
请各企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加以办理。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财办关税[2008]12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署海关: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1
【发布文号】商办资函[2011]979号
【发布日期】2011-08-31
经***批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7年第57号公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不再将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列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发布2007年第42号公告,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税收政策,作出明确规定。
为执行有关进口税收政策,解决各地在执行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商资发[2006]1号,以下简称检查办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对检查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就进一步做好出口检查及退税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当地海关和国税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对2002年10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期间设立或增资,并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2号公告,以及《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问题的意见》(财办关税[2008]12号)享受进口设备税收先征后退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产品出口相关情况进行汇总。
二、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通知企业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2011年以前核查期各年度产品出口情况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见***1)一式四份及申请退税企业缴税情况汇总表(见***2,请随附光盘)报送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核查表并进行初步审查后,按顺序将核查表以及核查产品涉及的进出口报关单证等相关材料转当地海关、国税局、财政专员办,由相关部门对企业产品出口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相关部门确认企业申报各项情况属实的,在核查表上加盖部门公章,商务主管部门于12月31日前将加盖相关部门印章的核查表反馈给企业三份,同时将准予退税企业有关情况汇总表(见***3)报商务部,并将汇总表抄送当地相关部门。
四、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企业,可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84号),按已通过核查年限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进口设备所征税款的返还手续。核查一年且符合规定的,可申请返还已缴纳税款的20%;核查两年且符合规定的,可申请返还已缴纳税款的40%;依此类推。企业申办返还税收时,应附加盖印章的各年度产品出口情况核查表(纸质原件一份)。
五、纳税地海关应将加盖印章的企业各年度产品出口情况核查表报送财政部预算司(纸质原件一份)。
上述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企业,此前已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进口设备所征税款返还手续,且海关按规定已向财政部报送税款先征后返申请材料的,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国税、财政专员办对企业重新填报的核查表进行复核。经复核属实的,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将核查表报送财政部预算司(纸质原件一份),由财政部凭此次复核属实的结果证明,按申请返还的比例批复同意返税并通知有关海关。
六、核查发现企业申报情况不实的,企业有关进口设备所征税款不再返还,同时追缴该项目已返还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
七、上述通知事项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1、 ( )年度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核查表
2、企业申请退税情况统计表
3、( )省(市、区)准予退税企业有关情况汇总表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问题的意见
2002年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全部出项目”)进口税收政策的实施办法进行了调整。为执行该《通知》,2006年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订了《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商资发[2006]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工作安排,2007年财政部驻各地财政专员监察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为顺利开展检查和退税工作,现就专员办在检查中发现的一些政策问题,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关于《暂行办法》中“产品”的概念
问:《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全部出口项目下进口设备,依法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或先征后返的政策:但《暂行办法》则要求,经审批部门依法批准并确认为“产品全部出口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受进口设备的减免税政策。那么,申请退税的产品是“企业生产的全部出口产品”还是“项目下生产的全部产品”?
答:按照《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全部直接出口项目项下进口设备,依法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或先征后返的政策。一般情况下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一个项目进行审核,项目是由企业来承担,企业设立的目的就是专门从事某一个项目,因此原则上以“企业生产的全部产品“作为独立的检查对象。
当同一个企业内存在多个生产项目时,如果产品全部出口的项目可以独核算和管理,且该项下的产品与其他项目项下的产品有实质性区别(以税则号列前四位是否改变为判断标准),则由地方商务部门受理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申请后,报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可以“项目下生产的全部产品”作为独立的检查对象。
二、关于“全部出口”概念
问:《关于审核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退税中几个问题的意见》(财务税函[2006]27号)虽然明确“边角料、报废产品在所难免,只要其数量与制成品的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影响享受退税政策,但如何确定“合理范围”标准?
答:判断企业的报废产品是否影响其享受退税政策主要有两条标准:
1、报废产品的内销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产品的销售价格;
2、报废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低于3%,满足上述两条标准的企业不影响享受进口设备的退税政策。
三、关于“直接出口”的概念
问:目前,存在以下几种出口形式:
1、委托代理出口;
2、深加工结转出口,其中涉及到跨区结转问题;
3、出口到保税区或加工区;
4、外贸收购出口;
5、自营出口。如何判断上述出口形式是否符合“直接出口”?
答:按照现行减税的有关规定,“直接出口”包括自营出口、委托代理出口,但不包括外贸收购出口。
关于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情况比较复杂,建议按如下方式掌握:
1、来料加工方面。考虑到来料加工产品的销售权实际由国外供货方控制,因此核查过程中对境内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发生的深加工结转行为可不予追究,上述行为不影响其享受进口设备的退税或免税政策。
2、进料加工方面。按现行政策规定,对出口加工区等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海关特定监管区外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其销售或结转到上述特定监管区内的产品被视为直接出口。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虽然海关也按进出口管理,但由于该货物在结转环节并未实际离境,因此结转环节并不实际增值税“免抵、退”政策。由于存在中间结转环节,且进料加工的销售权实际由境内企业自己控制,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不属于“产品直接出口”的范畴。
此外,对2002年10月1日以前批准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项目,在2002年10月1日以后继续免税进口设备的,如在调查期内发生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行为(直接结转到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海关特定监管区内的除外),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对该企业在2002年10月1日以后免税进口的设备予以补征进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