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功能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根据《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珠海农渔水[2012]688号)的有关规定和省农业厅相关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开展2015年省级龙头企业推荐及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重点龙头企业推荐
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必须是当前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功能区)农业部门提出申报,区农业部门按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2014〕200号)文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印章后于5月31日前上报我局。
二、市农业龙头企业
(一)申报条件及程序
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严格按照珠海农渔水[2012]68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1、申报企业应符合珠海农渔水[2012]688号文规定的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条件。
2、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区(功能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各区(功能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同意并以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名义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二)申报时间及材料
1、申报时间:5月31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2、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申报企业提交材料主要包括:
(1)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出具在有效期内申报企业的信用证明;
(4)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申报企业2014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5)申报企业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6)区(功能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材料;
(7)企业与其所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复印件15份,以及不少于所带动农户5%的姓名、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
(8)2014年企业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证明;
(9)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2014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10)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约1000字);
(11)企业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2)介绍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民增产增收、企业生产规模、企业面貌(厂容、厂貌、检测设备情况、检测人员数量、检测记录情况、生产线及产品等)的多媒光盘或材料说明(含照片)。
(三)申报工作要求
1、各区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工作程序组织开展申报工作,推荐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确保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2、申报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及《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请在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网站信息公开栏中或查阅。
特此通知。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2015年4月23日
(联系人:秦雨忠,联系电话: 2236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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