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府〔2014〕15号
珠府〔2014〕15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粤府〔2013〕115号),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优化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营商环境,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提供有力支撑,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做大做强
(一)实施梯度培育发展战略。加强小型微型企业梯队建设,以珠海市“三高一特”百家重点企业、珠海市“三高一特”重点培育民营企业、珠海市重点培育民营企业、上市培育企业为基础,逐步扩大梯队规模,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予以针对性强的扶持措施,促进重点企业发展壮大。
(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上规模。对小型微型民营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当年度按照其对属地新增直接经济贡献的50%奖励企业,奖励按财政属地原则安排。
(三)加大自主创新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对税务部门核定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超过30万元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研究开发费补助,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积极性。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筛选可转化和可产业化的科技成果,向小型微型企业推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四)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管理体制创新,政府开展针对性的管理咨询和培训,引导小型微型企业逐步克服初创时期家族管理的弊端,逐步建立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为做强做大奠定体制基础。加快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重点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在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信息化应用水平,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
(五)引导集群化发展。引导小型微型企业进入现有的各类园区、孵化基地、创业基地,促进集聚发展,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和运营孵化器、创业园等创业基地。鼓励小型微型企业与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特色海洋经济和生态农业“三高一特”重点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围绕产业链上下游提供协作配套,建立起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实现抱团发展,提高整体竞争力。
(六)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深入推进“广货网上行”活动,加强与百度等电子商务平台合作,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应用电子商务“上网触电”,对首次加入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济活动的小型微型企业,按平台收取年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贴5000元。
(七)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进出口。设立进口配套专项资金,对小型微型企业进口自用设备、进口信用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新增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小型微型企业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利息给予补助。
二、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八)落实国家和省扶持政策。小型微型企业的税费扶持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粤府〔2013〕115号)执行,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九)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市财政各类专项资金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每年从科工贸信类产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等项目。各区财政资金要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
(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财政首期安排1亿元,引导风险投资基金参与,成立总规模为10亿元的政府引导基金,支持自主创新型、科技型和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创业发展。
(十一)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争取国家及省资金支持。组织与指导小型微型企业申报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争取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对我市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产学研合作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的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省立项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支持。
(十二)落实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优化流程管理,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纳税工作的政策宣传和服务指导,完善相关政策,健全服务监督制度,强化权益保护,严格执行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及时公正地解决小型微型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等方面的合理诉求,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实到位。
(十三)减免清理部分涉企收费。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已公布的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涉企收费维权机制。深入治理乱收费、乱摊派、变相增加企业负担等行为。
(十四)支持参与政府采购。落实《珠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列出扶持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具体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其中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10%的扣除。本市各采购代理机构可适当减免小型、微型企业的招标文件(含谈判、询价)工本费、投标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
三、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十五)加快与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相适应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支持各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专业服务机构,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为专门从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积极争取在有需要的区增设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拓宽后续资金来源,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提高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能力。支持民间资本在符合准入条件、承诺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探索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等民营金融机构。
(十六)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鼓励辖区企业积极参与区域集优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工作,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继续完善“四位一体”融资平台建设,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推进区域性融资平台建设。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对小型微型企业发放贷款,对获得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相应贷款贴息。贴息按签订借款合同当期人民银行公布同档次基准利率的50%计算,单笔不超过20万元,每个企业1年享受1次贷款贴息。鼓励小型微型企业申报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十七)丰富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的融资产品,不断改进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服务,简化流程。鼓励银行业机构以订单、存货、仓单、应收账款等权利和动产作质押的方式,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理扩大抵、质押担保范围,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适当提高抵、质押物担保成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组合担保、互助担保和支票授信等多种信用增级方式,扩大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比例。
(十八)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服务。争取监管部门支持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切实规范服务收费行为,落实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要求,并通过加大现场核查和违规问题问责处罚力度,确保严格遵守“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减费让利”收费原则。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十九)推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建设。逐步完善珠海市企业融资增信平台功能并扩大试点范围,重点引导企业通过增信平台实现融资对接。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在小型微型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强信用管理。
四、优化小型微型企业营商环境
(二十)保护小型微型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小型微型企业合法权益和合法地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留、冻结企业财产和资金。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在12345市民热线中增设受理投诉举报功能,发挥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协同作用,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
(二十一)鼓励创办小型微型企业。落实促进创业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创业孵化器等载体建设,对获认定为“广东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每个单位奖励10万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等创业服务。提升市、区、镇三级小型微型企业初创代办服务,为中小企业创业发展提供“一条龙”服务。
(二十二)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组建市中小企业服务促进中心,整合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面的服务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效率更高、专业更强、覆盖面更广的优质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培育和扶持一批国家、省、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各示范平台单位要面向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优质服务。
(二十三)完善人才培训服务体系。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平台运作、企业参与相结合的企业人才培训机制。深入实施民营企业素质提升工程,每年组织一批中小微企业领军人物和“三高一特”重点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参加培训,提升企业家素质。
(二十四)做好企业用工保障服务。健全企业用工需求预测机制,促进劳动力供需信息的有效对接。推动建立校企合作机制,鼓励职业院校与企业开展招生、教学、就业的全程合作,实现技能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的紧密对接。搭建劳务协作交流平台,有组织地引进市外劳动力。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培训费和社会保险补贴。
(二十五)提高通关效率及服务水平。完善外贸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企业通关便利、外汇核销等问题。加强出口退税业务衔接,提高退税的审核速度。推动珠海电子口岸发展,为企业通关提供“一卡通”、“一站式”服务。对进口重要资源性商品实行预约报检。改善通关环境,保障重点仓储企业进出口通关的实际需求。建立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协助企业防范和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加强工作指导。充分发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职能,定期组织召开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小型微型企业工作议事协调会议,协调解决小型微型企业面临的共性问题。
(二十七)完善统计监测体系。统计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继续完善小型微型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制度,根据监测的需求提供小型微型企业相关的统计数据及资料。
六、附则
(二十八)本实施意见所适用的小型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4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各行业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所列扶持政策措施,国家、省和市有规定实施年限的,按国家、省和市的规定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