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4〕66号
ZBGS—2014—004
珠人社〔2014〕66号
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财金事务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分局),本市各金融机构,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 海 市 财 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2014年4月24日
珠海市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创业小额贷款工作,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关于加强合作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小额贷款是指创业人员因经营资金不足,自愿向创业小额贷款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由经办银行自主审核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下列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扶持政策。
(一)毕业学年起3年内(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本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第二章 贴息条件
第四条 申请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已办理就业登记备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毕业学年高校学生除外);
(二)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内(从事种养业的以签订有关种养合同日期计算3年内)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三)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在申请时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
第五条 申请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的申请人应与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中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为同一人;从事种养业的,申请人应为签订种养合同经营者。
第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本办法贴息扶持政策范围:
(一)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以及将创业小额贷款用于个人消费支出,或投资股票、债券、基金、房产等其他非生产经营性支出的;
(二)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同一申请人第二次申请创业小额贷款的;
(三)同一经营主体原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已申请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再以变更后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名义申请创业小额贷款的;
(四)申请人已注销营业执照或已停业、歇业的(含终止种养合同的);
(五)有不良贷款记录的;
(六)政策规定不予贴息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贴息标准
第七条 申请人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为10万元。申请贴息时吸纳毕业学年起3年内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入学前具有本市户籍的市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或本市户籍人员就业(不含申请人,下同),并办理就业登记备案,且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满3个月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10万元的标准增加贴息额度。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申请人属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学年起3年内的珠海市高校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本市户籍的市外高校毕业生的,按照第七条规定的贴息额度,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内据实贴息(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申请人按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贴息。
在贴息期内如遇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均按创业小额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九条 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展期和逾期不贴息。对项目优、信用好、带动3人以上就业,首笔创业小额贷款的贴息期限未超过2年的,可在享受贴息终止之日起2年内申请二次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累计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第四章 贴息申请拨付程序
第十条 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申请人按照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的还款周期支付本息后,可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或在还清全部本息后20日内,分别向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贴息申请(市属城镇失业人员和毕业学年起3年内高校毕业生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区属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向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贴息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珠海市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出具《申请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情况证明》原件和利息支付凭证原件、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从事种养业的,提交有关种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村委会出具的种养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属毕业学年起3年内高校毕业生的,提供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学年高校学生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属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供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复印件。
(七)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无需提供材料,由经办机构核查(从事种养业的,可核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记录)。
吸纳就业的,应一并提供上述第(四)、(五)项吸纳就业人员的相关材料。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贴息时全部提供(原件由经办机构核对后退回),之后只需提供(一)、(二)项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因客观因素导致逾期的除外),视作自动放弃贴息。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且无法当场补正的,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开具受理回执。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办事大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经营项目、享受贴息金额和投诉电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珠海市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上加具初审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贴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经办机构加具初审意见后,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填写就业补贴审核表、花名册等相关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复核通过的,贴息资金按规定程序划拨至申请人银行个人账户。
第五章 经办银行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贴息资金规模、国家和省对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要求等情况,确定经办银行数量,商请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金融机构,可在公布经办银行数量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一)为本市分行级及以上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商业信誉好,资本实力雄厚。
(二)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成熟,对本办法规定的贴息对象的贷款发放规模较大。
(三)内控制度完善,现有服务设施满足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经办工作要求,能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承办业务。
(四)在人员、设备等方面为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工作提供支持服务,专设承办业务窗口,有专(兼)职人员配合开展贴息申请业务。
第十七条 申请经办银行,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创业小额贷款经办银行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金融许可证》等经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提出申请前2年对本办法规定的贴息对象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情况(含贷款产品说明、贷款人数、金额、到期偿还率等)。
(四)营业网点、服务窗口、机构、人员等与经办服务能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列入本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合作的金融机构或原已合作开展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后,可直接确定为经办银行。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经办银行为期3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协议样本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协议中应明确经办银行的退出机制。
第六章资金安排
第二十条 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从市、区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申请人属于市属城镇失业人员和毕业学年起3年内高校毕业生的,贴息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申请人属于区属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的,贴息资金由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在我市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期间,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贴息资金可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申请人不得在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中重复申领贴息。已享受政府其他贴息扶持政策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重复申请贴息。
第二十一条 贴息资金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发放。当年贴息预算资金余额不足支付时,按创业小额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贴息。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办银行应积极探索适合贴息对象的贷款模式,实行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完善工作机制,简化审批流程,为贴息对象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服务。
经办银行应加强对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的管理服务,建立不定期走访和联系制度,***了解借款人获得创业小额贷款后的项目运行情况,确保创业小额贷款真正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经办银行应建立创业小额贷款发放和回收台账,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编制《珠海市创业小额贷款情况统计表》分别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三条 市、区经办机构要加强贴息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贴息资金的,要停止受理贴息申请,及时追回已发放的贴息资金,并提请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申请人的责任。对经办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办理贴息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区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管理工作纳入全市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申请人是否处于正常经营活动的调查核实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不定期对经办银行开展专项评估工作,对经办银行在放宽担保条件、提供高效服务、发放贴息贷款规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可给予适当激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4年5月1日起执行。《印发珠海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0〕11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经办银行已发放的贷款,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已按原政策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在珠海创业的国内高校毕业生和具有中国国籍、取得国外学位证书、经驻外使领馆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留学生。
第二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可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规定的贴息对象、条件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根据各自职责解释。
***:1.珠海市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略)
2.申请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有关情况证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