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十问十答
【交通|珠海政策十问十答】
一、2018年1月18日印发的《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什么是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答:是指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进行的影响程度进行分析、预测、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技术方法。
二、珠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达到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依据是什么?
答: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为依据。
四、负责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有哪些部门?
答: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跨区和跨功能区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横琴新区管委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其区域内及由市政府指定横琴新区管委会负责的规划和建设区域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各区及各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五、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在什么阶段开展?
答: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在选址(包括选址或地块出让)阶段或报建阶段开展。
六、如何出具选址阶段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结论?
答:选址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应根据国家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出具未达显著、显著经改善可接受、显著不可接受三种影响等级结论,并提出优化建议和改善措施。
七、如何出具报建阶段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结论?
答:报建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不再出具交通影响评价等级结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与周边交通的关系、公共交通条件、内部交通组织、周边配建建设时序等内容提出优化建议和改善意见。
八、建设项目配套的交通改善措施如何分工落实?
答:用地红线内的配套交通改善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公共类项目用地红线外的改善措施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居住、商业、办公、酒店、商品房等开发项目用地红线外的改善措施,可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共同负责落实;红线外需政府部门实施的改善措施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通知责任单位应尽量与交通影响评价项目同步实施,因客观条件限制改善措施无法与项目同步完成的,应尽快实施。
九、珠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所指的中心城区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答:是指包括由新老香洲、吉大、拱北、前山等组成的香洲城区和由南屏、湾仔、洪湾组成的南湾城区。
十、报建单位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建设项目用地资格许可、用地规划证明等相关资料;建设项目的报建规模指标表;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其他开展交通影响评价需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