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208号公告
深圳普惠职工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作燚诉你的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1]208号)已审结,因你注册地址无人办公且因你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深福劳人仲裁[2021]201号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深圳普惠职工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黄作燚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2600元;
二、被申请人深圳普惠职工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黄作燚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2月1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609.20元;
三、驳回申请人黄作燚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于2021年7月27日张贴于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田路1号国际文化大厦3层302室。你可到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119号韵动家园二楼领取以上文书及材料(联系人:王博,电话:0755-23611258)。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