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田区经营性政府物业出租招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福田区经营性政府出租招标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福田区经营性政府物业出租招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田区经营性政府物业出租,确保政府物业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办法》、《福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经营性政府物业指福田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街道办事处(含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武装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利用区财政拨款、上级拨款、自有资金、合作合资、企业剥离改制、规划配套、行政罚没、社会捐赠等方式形成的用于出租经营的物业,类型包括办公用房、住宅、宿舍、商业用房、厂房、仓库、文教卫体用房及场馆、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及附属设施、停车场(库)、临时建筑、闲置用地等。
第三条 经营性政府物业出租的招标统一由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中心)委托福田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部门使用的经营性政府物业出租招标,由上述使用单位提出招标需求,报物业管理中心审核,统一由物业管理中心向采购中心申请招标并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 经营性政府物业出租以深圳市当年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为依据,并参考当时周边物业市场租赁价确定招标价格。
第五条 经营性政府物业出租招标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经营性政府物业出租招标范围:单项物业合同年租金估算价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政府物业招租项目。
单项物业合同年租金估算价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经营性政府物业招租项目按照《福田区经营性政府物业租赁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经营性政府物业出租招标应纳入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原租赁合同期满符合续租条件的,按照《福田区经营性政府物业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符合区政府产业扶持政策或区政府有特殊要求的经营性政府物业招租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招标程序
第九条 经营性政府物业出租招标由物业管理中心向采购中心申报,采购中心按照招投标程序组织招标。
第十条 物业管理中心在招标申请中所提供的招租项目需求应当具有公开性、可竞争性,否则采购中心不予受理。采购中心受理申报后,原则上物业管理中心不得变更申报内容。
第十一条 采购中心受理招标申报、编制招标文件后,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福田区政府采购网”、“福田政府在线”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标的较大的可在“深圳商报”上另行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经营性政府物业出租公开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三条 开标。由采购中心主持,投标人、招标单位、使用单位、监督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并进行公开唱标。
第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标准、方法、规定等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以书面形式提出评审意见。评标专家的使用由采购中心按项目需要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可以使用市政府采购评标专家进行评标。
第十五条 定标。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中标人,并在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述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实行网上招投标的,按福田区政府采购网上招投标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招标失败处理:
(一)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均低于标底的;
(三)因重大变故取消招标项目的;
(四)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失败的,按照《福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处理。改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由物业管理中心参照《福田区政府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暂行规定》提出意见,报分管区领导审批。重大物业出租招标项目因公开招标失败需转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须征求区财政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必须进行招标的经营性政府物业,因违反有关规定中标无效的,采购中心应根据物业管理中心的要求,按评标委员会意见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经区政府审批同意,物业管理中心可取消招标项目,采购中心应及时发布取消公告。
第二十条 每项经营性政府物业出租招标活动的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管,不得伪造、变更、隐藏或者销毁。档案的保存期限从招标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四章 租赁合同签订
第二十一条 招标结束后,物业管理中心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是法定性文件,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或中标人不执行中标通知书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或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对招租面积有异议,物业管理中心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依据专业测绘部门的测绘结果对招租面积予以增加或减少,但增减的幅度不得超过招标文件所述面积的百分之十,并不得变更单价。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应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保证金交付给物业管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中心应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到区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将租赁合同报送采购中心核验存档,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政府物业出租招标接受社会和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控告和检举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中心是代表区政府对全区经营性政府物业出租统一进行招标申报的招标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向采购中心提出招标项目需求,包括投标人的资质、条件或其他要求,出租物业地址、面积、功能、租金标准、租金递增幅度、免租期(装修期)、合同期限、租赁保证金等;
(二)确定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根据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租赁合同;
(四)到区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手续,并将租赁合同报送采购中心核验存档,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五)办理其他与经营性政府物业出租招标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是经营性政府物业招标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标专家抽取管理;
(二)监督招标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受理招标的投诉,并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同监察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当事人进行处理;
(五)其它应当检查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采购中心是经营性政府物业招标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招标单位的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公开招标公告;
(三)接受投标,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核并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四)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
(五)开标并组织评标;
(六)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和发送《中标通知书》;
(七)办理与实施招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区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经营性政府物业招标的单位和公职人员实施监察。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擅自将应当公开招标的经营性政府物业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由区监察、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经营性政府物业出租招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参加重新进行的招标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其他招标违规行为,由监察、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