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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0日发表  

  • 法规类别:

  • 法规级别:

  • 发 文 号:福府办〔2010〕63号

  • 信息索取号:

    /2010-3462909

  • 信息录入部门:福田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类型: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深圳市福田区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低收入居民救助制度,保障我区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扩大社会救助的覆盖范围,提高我区社会保障水平,根据《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深府〔2010〕7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救助是指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区低收入居民的申请,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医疗、教育、住房、养育、法律、就业等方面的专项救助以及必要的临时救助。

  第三条 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坚持保障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鼓励就业、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以下简称“认定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低收入居民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认定标准的户籍居民,包括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以下简称“低保人员”)及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认定标准的居民(以下简称“低保边缘人员”)。  

  第五条 低收入居民根据困难情况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项目救助和临时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指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收入居民实施的生活救助。

  项目救助是对低收入居民实施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养育扶助、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等方面的专项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针对低收入居民遭受自然灾害等意外实施的临时性、应急性救助。

  第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财政、劳动、教育、司法、建设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做好相关的救助工作。

  第七条 对低收入居民救助所需经费,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坚持以政府救助为主,鼓励和倡导其他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对低收入居民给予帮扶。

  第二章 低收入居民项目救助

  第八条 低收入居民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的,可申请享受养育扶助金:

  (一)学龄前婴幼儿。

  (二)在全日制学校就读。

  (三)患重大疾病或二级以上残疾或生活不能自理。

  养育扶助金按月发放,低保人员发放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低保边缘人员发放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一名家庭成员只能享受一份养育扶助金。

  低收入居民家庭中有两名以上残疾人且残疾人员无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以及子女未满18周岁或子女已满18周岁仍在校读书的单亲家庭,可申请享受一份养育扶助金。

  重大疾病是指《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11号)中规定的有关门诊大病。

  第九条 无业低收入居民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或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可申请获得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的全额资助。

  第十条 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低收入居民可以申请免学生服费。

  在本市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普通班、普通技工学校及“五专生”前3年)有正式学籍的低收入居民可以申请免学杂费、学生服费。在深圳市外就读上述高中阶段有正式学籍的低收入居民可凭有关费用***和《低保证》或《低保边缘证》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学杂费资助,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就读全日制大专以上学校的低收入居民,可申请享受大学生学费资助。在读全日制大专、本科、硕士及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年的新生,资助全年学费,对其余学年的在读学生,资助50%学费。

  第十一条 低收入居民可申请享受廉租房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十二条 低收入居民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体系,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各项促进就业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低收入居民可以申请享受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 低收入居民符合多个项目救助条件的,可以就每个项目逐一提出申请。

  第三章 低收入居民临时救助

  第十五条 低收入居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自然灾害、疾病、突发意外,造成人员死亡、家庭劳动人口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家庭财产损失较大等严重后果的。

  (二)诉讼费、医疗费等支出较大,依靠低保救助、项目救助仍无法解决困难的。

  (三)因刑事、民事案件受害致贫,无法从相关渠道获得补偿,依靠低保救助、项目救助仍无法解决困难的。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主要由各街道办事处实施,视申请人的困难状况,可给予1000—6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四章 项目救助、临时救助的审批

  第十七条 低收入居民申请项目救助和临时救助的,应进行低收入居民的资格认定,取得《低保证》或《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以下简称《低保边缘证》)等低收入证明文件。

  低保边缘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低保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八条 区民政局将低收入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养育扶助、学费资助、临时救助的具体审批与发放工作委托各街道办事处办理,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初审,街道办事处审批,并于审批次月初报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对各街道办事处办理受托事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上述社会救助金的申领办法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批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其他专项救助的,由申请人持《低保证》或《低保边缘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救助。

  (一)申请资助医疗保险费的,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办理参保后,由市福利***公益金向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二)申请免学杂费、学生服费的,每学期学生开学注册时向所在学校申请,所在学校审核登记后,给予免收。区属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将享受有关费用减免的学生名单及《低保证》或《低保边缘证》复印件和免收金额报区教育部门汇总后报市教育部门;市直属中小学直接将上述材料报市教育部门。市教育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核实后,将减免的费用划拨学校。

  大学生申请资助学费的,由申请人持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文件,以及入学通知书、学校缴费通知书、学籍证明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到市慈善会、户籍所地在的街道办事处申请有关费用。市慈善会的申请时间为每年的7月21日至9月30日,区街道办的申请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一年学费,由区财政提供人民币3000元的定额资助,其余资助部分由市慈善会承担;第二学年之后的学费,按资助标准,由市慈善会、区财政各负担当前学年学费的25%的资助额度,但市慈善会、区财政最高资助限额分别为2万元。

  (三)申请住房救助的,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房〔2008〕38号)的有关申请程序办理。

  (四)申请就业援助的,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到司法部门申请办理。申请时无需另行提供经济状况的其他证明。

  (六)申请临时救助的申请人应根据申请事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遭受自然灾害的应提交灾害发生地相关责任部门出具的遭受自然灾害证明。

  2、遭受突发意外的应提交意外发生地相关责任部门出具的遭受突发意外证明、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证明材料。

  3、属患病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结算单据。

  4、属车祸的应提交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

  5、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6、诉讼费支出证明为法院出具的诉讼费缴纳凭证、判决书或裁定书。

  7、因刑事、民事案件受害致贫的应提交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其它因刑事、民事案件导致申请人贫困的相关证明材料。

  8、因发生本细则第十五条(二)、(三)中规定情形而申请临时救助的申请人应提交已申请低保救助或项目救助的证明材料。

  9、其他与临时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有关政策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 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低收入居民,申请时在我市连续工作生活一年以上,且申请前连续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超过一年,因重大疾病、突发意外造成困难的,可向居住证发放地申请临时救助。

  第二十二条 教育、建设、卫生、劳动等部门制定有关社会救助政策时,要统筹考虑本细则规定的救助内容,合理设定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指“以上”、“高于”均包括本数,“以下”、“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福田区社会救济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福府办〔2004〕71号)及《福田区特困家庭子女入学助学救助暂行办法》(福府〔2009〕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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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3 02:51:13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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